1、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主营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从事或投资相同、类似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天津股权交易所、主板市场均要求股份公司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以避免严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作为律师,需要取得上述有关各方的书面承诺、并进行核查;核查后,如发现违反上述情况的出现,应予以协助相关各方对该业务进行规范、清理,再行确定主营业务。
2、主营业务是否跟可预期时间内的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相违背
随着国家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政策的严厉性,能耗高、污染重、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高的企业在证券市场将得不到融资,而为两高两非非上市公众公司提供募集资金市场的天津股权交易所,亦对以落后产能为主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进入作出了相应的限制,要求挂牌公司具有持续创新性。据此,律师核查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将尤其重要,律师核查此项事宜时,应征求当地发展改革委员会、行业协会和保荐机构等相关第三方的意见,它涉及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是否能够充分了解到其行业地位或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是否将发生重大变化,是否需要调整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募集资金的投入是否能够得到合理预期的回报,其最终将影响挂牌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如果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应建议公司相应调整业务范围,暂缓挂牌,符合条件后再行申请挂牌交易,避免企业被列入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遇到其他一些法律障碍
除上述阐述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在处理挂牌交易过程中遇见的主要法律障碍外,非上市公众公司可能会遇见以下法律障碍:
1、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完善
作为律师,应当保证非上市公众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工作制度等其他制度,并通过法律讲座、制度学习等方面使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依制度履行相关职责;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通过律师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形式监督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治理结构。
2、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且未有效执行
作为律师,应协同审计机构监督非上市公众公司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等。
3、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人员、财务和机构的独立性欠缺
由于中国市场经济运作规则的不健全,部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经营管理存在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现象,这就要求律师在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时,应给予适当核查;存在此种情形的,应建议非上市公众公司从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企业人员的聘任等方面予以规范,尤其关注是否存在财务人员兼职;并建议其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策制度、程序,合法、合规的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控制。
4、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历史沿革的确认和相应守法证明的取得
天津股权交易所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挂牌交易,应取得地级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同意,并对其历史沿革进行确认,这就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挂牌交易过程中,应同步处理上述事宜;律师应在此确认过程中,协助公司做好与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解释、沟通工作,尽可能的节约时间和资源;守法证明的取得亦同。
5、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关联交易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天津股权交易所亦要求律师在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时,应对关联交易充分、完整的披露。这就要求律师应对关联交易进行充分核查,核查其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并应取得相关各方的承诺;律师认为确实必要的,可要求审计机构出具相应的专项鉴证报告,以保证关联交易的充分披露和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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