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前罪犯的合法权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3 01:50:32 259 人看过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检察院临场监督。在执行死刑时,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应当查明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处决罪犯的布告要选择在适当范围内,适当地点张贴,以使人民群众了解情况。禁止游街示众或者有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死刑执行前会通知家人吗

执行死刑前是必须要通知死刑犯家人的。死刑前通知家属,并允许家属与临刑犯人见面,是法律对生命的尊重,也体现国家公权力对人民基本的人道主义关怀。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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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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