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先生向记者展示相关材料
题记
在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兴隆镇做家电生意的成先生最近满腹苦水。原以为可以做一单大生意,却不料落入骗子设下的陷阱。几名骗子合伙骗走他的身份证后,持其身份证在当地一家银行顺利办了银行卡,之后通过掉包等手段造成他5万元的经济损失。成先生已向警方报案。他同时认为,银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办卡人身份识别制度,是导致骗子得逞的主要原因,应该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1.投诉
做生意被人骗走5万元
成先生告诉记者,2010年9月的一天,一个自称姓王的人来到他的店里,称其姐夫是金堂县县政府“当官的”,其单位准备购买几百台饮水机。成先生对这笔生意颇为心动。经过沟通后,王某告知成先生到金堂县县政府和其姐夫签协议。
在金堂县县政府门口,成先生见到了王某的姐夫。对方要求成先生提供身份证进行查验。成先生就把自己的身份证交给了王某的姐夫,对方转身进了金堂县县政府大门。成先生则由王某陪着在附近一家茶楼喝茶。一个多小时后,王某的姐夫来到茶楼,把身份证还给了成先生。
此后,双方开始谈生意。王某的姐夫称这笔生意数额较大,须通过银行卡转账。在对方要求下,成先生在附近的成都农商银行金堂广场分理处办了一张存折,附带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不久,一名自称是王某的姐夫单位的下属工作人员杨会计来到茶楼,告知成先生要购买350台饮水机,并称可以马上签合同,然后提出抄一下成先生的存折账号,以便打款。成先生就把存折交给了杨会计。大约5分钟,杨会计归还了存折。
此时,杨会计对成先生的资金实力提出质疑。王某的姐夫建议成先生向刚办的银行账户里存一笔钱,以证明自己的实力,同时将签合同的时间改在当天下午,到时他们只需看存折上的存款数量就可以了。当天中午,成先生向存折里存入5万元。当天下午,成先生接到对方打来的电话,让第二天去签合同。次日,对方电话再也打不通,成先生查询发现,其存折上的5万元钱已被人分两次取走。同时,成先生惊讶地发现,自己手里拿着的存折已被杨会计掉包,虽然户名是他本人,但开户行变成了成都农商银行金堂三星分理处。成先生向警方报案,并向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投诉。
2.调查
骗子持他人证件顺利开户
采访中,成先生向记者出示的相关材料显示,2010年9月13日他用自己的身份证,在成都农商银行金堂广场分理处开户办理了存折及银行卡。杨会计抄写账号后,存折的开户行变成了成都农商银行金堂三星分理处,账号也变了,但开户时间是在2010年9月13日同一天,户名也是成先生。
成先生推断,在王某陪他在茶楼喝茶的那段时间里,王某的姐夫拿着他的身份证不是去验证真伪,而是以他的名义,持其身份证在成都农商银行金堂三星分理处开了账户,办理了存折及银行卡。之后,杨会计施掉包计,用该存折换走了成先生手里的存折。随后,不知情的成先生用手中拿的对方的存折存款,对方接着用手里对应那个存折的银行卡,取走了存款。
成先生的推断得到初步证明。据其介绍,警方在破案过程中调取了成都农商银行金堂三星分理处的监控视频,他一眼就认出了开户的正是王某的姐夫和杨会计两人。当柜台营业员喊成先生的名字时,王某的姐夫高声回答“在这里”,并在申请书上签字。
按照有关法规,银行应该建立并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本人持身份证办理银行业务时,应当对其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等身份基本信息进行认真核实。个人代理他人办理开户业务的,必须同时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真实身份,填写代办理由,留存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并登记双方的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
成先生认为自己既没有亲自办理,更未委托办理,成都农商银行三星分理处仅凭骗子从他手里骗取的身份证,就顺利开户办理了存折及银行卡,存在严重过错。而这正是骗子诈骗得逞的关键环节。因此,成先生认为成都农商银行金堂三星分理处应该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3.回应
银行称操作流程符合规范
针对成先生的投诉,2010年11月29日,成都农商银行向本报四川记者站和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作了书面回复,其中称:“2010年9月16日,金堂县公安机关已就此事向我行调查取证。2010年9月20日,我行即受理客户成先生相关投诉,并告知我行正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其后客户又多次向我行客户服务电话反映此事,我行均作了回复。由于目前公安机关仍在对此事进行调查,相关细节不便透露。”
成先生称,是否其本人到成都农商银行金堂三星分理处开户,以及该行是否遵守了国家规定的身份信息核查流程,是目前银行和他争议的焦点。
2010年12月9日,记者采访了成都农商银行金堂三星分理处的王主任。王主任拒绝了记者提出查看成先生开户档案的要求,并解释称,一是其内部业务流程不便公开,二是待公安机关破案之后才能确定该纠纷怎么解决。王主任同时表示,“成先生”开户办卡的手续是齐全的,事后上级银行调取了所有操作流程,认定符合业务规范。
4.观点
银行未认真履行核查职责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随着银行卡诈骗案件高发,国家对银行卡业务的管理更加严格和规范。2009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出《关于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规定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保申请人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规。为落实该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出通知,规定发卡机构违反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账户实名制、可疑交易监测和报告等管理规定的,要按照《反洗钱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张建新律师认为,如果成先生所述情况有证据证明属实,那么,成都农商银行金堂三星分理处在为犯罪嫌疑人开户的过程中是有过错的。具体而言,银行没有认真审核开户人是否为身份证上显示的本人,只听有人应声就以为是本人申请开户,没有认真履行核查职责,就为其办理了开户事宜,为犯罪嫌疑人进一步实施诈骗行为创造了条件。受害人有权要求成都农商银行金堂三星分理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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