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认为监管场所理意见不当如何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3 22:02:40 457 人看过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院认为监管场所或者主管机关处理意见不当,或者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或者主管机关的事故调查结论进行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

(一)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调查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

(三)其他需要调查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调查核实的结论书面通知监管场所或者主管机关和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的近亲属。认为监管场所或者主管机关处理意见不当,或者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认为可能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

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原则

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2、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的原则是以“更为适宜”为前提的,要视具体案情来定,由于标准模糊,不是司法考试的重点。这个原则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地区管辖所作的一项辅助性的规定。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0日 16: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犯罪预备相关文章
  • 案卷到了检察院多久给处理意见
    一、案卷到了检察院多久给处理意见这取决于具体情况。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两个月内对受理公诉案件作出判决,不超过三个月。对于有几率会被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并且符合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若是身处于特殊情况请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批准延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二、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1、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在整个刑事
    2023-03-27
    292人看过
  • 遭受检察院立案监督结果不公如何处理?
    正常情况下,向与报案的公安机关并级的检察机关申诉。而不是上一级检察机关。一、报案后,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不立案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复核;二、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具有案件管辖权的检察机关申诉,要求立案监督。最新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四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一节刑事立案监督第五百五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监督。第五百五十三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
    2023-07-07
    283人看过
  • 不认罪被检察院处理方式
    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检察院在侦查工作中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依然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检察院是全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不认罪检察院会出量刑建议吗?不认罪的,人民检察院不会出量刑建议。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因此,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就必须提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人民检察院只能提起公诉,不可以提出量刑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
    2023-07-04
    382人看过
  • 检察院对交警取保候审的处理意见
    检察院会逮捕。1、交警取保候审是安件尚在侦办当中,如果在后续证据收集中有新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罪,检察院肯定会批捕。2、当然,检察院批捕后,只要符合条件也可以取保候审,重新办理取保的手续就可以了,案子移送到法院提起公诉后,不需要重新做取保手续,法院了解情况即可,最后判决如果不是缓刑就要对当事人进行羁押。大连打死交警的叔叔如何处理大连打死交警的叔叔有杀人的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当事人所采取的暴力造成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伤残的,还可以以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论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2023-07-22
    418人看过
  • 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意见的审查处理
    办理机关: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以及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由公诉部门办理。审查期限和处理结果: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30日内作出是否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诉法第284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整。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检察院办案期限。对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一、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1、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应当制作强制医疗申请书。强制医疗申请书的主
    2023-03-25
    121人看过
  • 法院认为移送管辖不当的怎么处理
    法院在开完庭发现没有管辖权移送管辖是可行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一、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
    2023-03-19
    407人看过
  • 人身损害罪检察院不受理如何处理
    法律咨询:关于人身伤害罪,公安部门不向法院既检察院部门移交改如何处理?现在已立案,但是检察院都以证据不足为理由不受理,公安部门说让我们以民事案提出诉讼,我们不服,该怎么办?我还想知道这样的刑事案件我可以看什么样的书?若未立案的,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认为应立案的,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自己向法院提刑事自诉。主要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知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1、条文内容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
    2023-06-03
    307人看过
  • 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检察院怎样处理
    1、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检察院按以下情形处理:(1)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2)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鉴定费用由请求方承担。但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由人民检察院承担。(3)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一、刑事案件中鉴定的程序1、定鉴定人。鉴定人的选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指派,即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指派其内部的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二是聘请,即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聘请其他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指派、聘请的鉴定人应当是具有某项专门知识,而且与本案和本案当事人没有
    2023-02-21
    326人看过
  • 检察院认为是否立案决定超出期限的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当事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受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当事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尚未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答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不说明理由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关证据材料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立案后下个程序是什么立案后的下一步就是侦查,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
    2023-04-17
    457人看过
  • 法院如何采纳检察院的量刑意见
    量刑意见只具参考作用,根据建议及实际情况,由法院具体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为规范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应在一个月内立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三)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四)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该证据并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人民法院
    2023-04-17
    482人看过
  • 检察院立案如何处理,检察院管辖权移送的条件有哪些
    一、检察院立案如何处理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立案后,要对案件开展侦查工作,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符合立案条件,但犯罪嫌疑人尚未确定的,可以依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作出立案决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检察长决定不予立案:(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三)事实或者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办案过程中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
    2023-04-18
    404人看过
  • 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对纠正意见审查后怎么处理
    一、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对纠正意见审查后怎么处理1、在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中,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纠正意见进行审查后,按以下情形处理:(1)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通报被监督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并建议其督促被监督单位予以纠正;(2)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意见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并及时向被监督单位说明情况。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四条二、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是什么1、刑事立案监督。一是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如针对以罚代刑、漏罪漏犯、立案后违法撤案等现象的监督;二是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机制,如针对出于地方保护、部门保护等目的违法立案的监督;三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2、侦查活动监督。一是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健全排除非法证据制度;二
    2023-06-17
    436人看过
  • 检察院发现判处死缓的罪犯减刑不当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刑不当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五十条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监狱是否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是否依法裁定;(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监狱是否依法侦查和移送起诉;罪犯确系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是否依法核准或者裁定执行死刑。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执行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由罪犯服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刑不当的,应当依照本规则第六百三十九条、第六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纠
    2023-04-17
    241人看过
  • 检察院不支付国家赔偿如何处理?
    应该凭赔偿决定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不支付的话,如果赔偿机关是法院,你可以向人大或上级法院反映;如果赔偿机关是行政机关,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检察院不起诉国家赔偿是有的,但是必须要符合条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侵犯公民
    2023-06-23
    435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但这一规定内容并不是犯罪预备形态的完整定义。应当认为,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 更多>

    #犯罪预备
    相关咨询
    • 检察院认为判处死刑应如何处理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2-31
      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 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怎样办理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7-05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 法院对检察院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9-24
      一、受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刑事申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
    • 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减刑的裁定不当时,如何办理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7-21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 检察院检察官抗诉该如何处理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5-24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监督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形作出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二)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三)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四)不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人不撤回监督申请的,可以决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