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行为涉及三方主体,包括本人、行为人、相对人。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但其行为或表征上让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实施代理行为,该代理行为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对表见代理进行了具体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中的“相对人”即指“善意第三人”,“善意”具体内容指“相对人”在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对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一事,没有主观过错和恶意,其并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也无从得知,且其尽到了普通正常人认知范围内合理、全面的判断、注意义务。符合以上内容的,即为善意第三人。
一、什么是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二、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有什么?
1、本人得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通常认为,本人在向相对人履行了表见代理行为产生的义务后,如因此而遭受损失的,本人对无权代理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责任的承担应有过错的存在。前面我们已经谈过表见代理的产生往往与本人的过错有关,因此,在确定无权代理人向本人应承担何种程度(全部、一部、不承担)的责任之前,有必要先考察一下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过错性质及程度。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中本人的过错应当包括两种:其一是对无权代理人的过错,其二是对相对人的过错。在第一种情况下,应根据本人和无权代理人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决定责任的承担;如果纯粹是本人的过错,无权代理人是善意的且无过失,如在本人授权不明确的情况下,代理人以合理方式善意地进行代理活动,即使其超越代理权而成为表见代理造成本人损失的,本人也不得向无权(超越代理权)代理人请求损害赔偿。在第二种情况下,本人对相对人有过错而对无权代理人无任何过错,如本人撤回代理权后未以合理的方式通知相对人,此时本人成立表见代理而产生的损失应由无权代理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2、无权代理人得请求本人返回合理费用
在表见代理中,因未赋予相对人以选择权,故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并不必然对本人不利。在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使本人从中受益,且无权代理人因其行为支出了必要费用的情况下,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考虑,无权代理人可比照无因管理之债的相应规定,就其从事表见代理支出的合理费用请求本人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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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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