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有哪些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7 1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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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罚没财产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司法机关在狭义上专指人民法院,广义上还包括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
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
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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