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律师浅谈责任保险在人身损害中的作用
作者:安阳律师孙海军,法律咨询电话:150-3721-7827
人身损害包括很多种,比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校园内责任事故、医疗责任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等。这些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选择按照侵害人身权要求赔偿,也可以选择按照合同要求赔偿。这两者存在选择问题(必选其一),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需要律师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各方利弊进行选择。现在谈一起校园内发生的责任事故,以此为例希望能给读者一些启示: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系某小学二年级学生。原告课间休息与同学做游戏时,由于被告学校未尽到必要的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原告被同学张伟推到在地,导致原告颅骨骨折,经住院治疗。现仍需后续治疗。事故发生后,某小学未对原告及时送医院就诊,未进行任何救治,未及时通知原告监护人。放学后,监护人到校接原告时,发现原告受伤方送往医院治疗。学校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王某的监护人以直接侵权人张伟、某小学、某保险公司为被告,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某小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600万元,每人赔偿限额20万元。
从上述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校园侵权案件中,受害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第一款)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款)这一规定打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赔偿受害人损失,这一点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已经成为常态(交通事故中交强险本质上属于责任保险,但具有强制性。)由此,在处理人事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存在责任保险,可以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处理也更容易使受害人的赔偿款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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