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中的赔偿责任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2:22:42 119 人看过

安全保障义务中的赔偿责任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

安全保障义务中的赔偿责任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2日 22: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赔偿权利人相关文章
  • 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吗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判定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设立这种义务的依据是诚信及公平原则。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规定在立法层面上确认了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形成了一般性规范。此后安全保障义务逐步向类型化方向发展。该规定确定的义务主体有两类:一类是公共场所管理人,另一类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具体而言,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司法实践中,
    2023-03-29
    173人看过
  • 安全保障义务司法解释最新规定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主体是:(1)消费者;(2)潜在的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3)实际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该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而来的,它来源于德国法院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者一般
    2023-06-14
    129人看过
  •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指“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的义务。其主要有三种情形:1.是经营者纯粹的不作为,没有营造好一个很安全的消费环境,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如挖掘水沟,应加盖或采取必要措施。2.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本身或硬件设备不安全导致客户受害,负有防范危险发生的义务。如在家举办酒会,应防止老树砸伤宾客;餐馆楼梯未全部修好,应设告示牌或者切断通往楼梯的通道。3.是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的经营者消极不作为,未勤勉地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如经营旅馆饭店,应注意清除楼道油渍,维护电梯安全,保证安全门畅通无阻的义务。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归责原则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过错责任,承担
    2023-04-25
    159人看过
  •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侵权责任与第三人的区别
    第三方行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两者的责任方面,第一,第三者的侵权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应注意以下两点。首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时,才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第三人已经全部承担侵权责任,则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再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补充责任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对于第三人没有承担的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是全部承担下来,而是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即根据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来确定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的份额。安全保障义务人无过错怎么处理安全保障义务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第三人的过错,当事人可以要求第三人进行赔偿。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确立,是判断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2023-08-05
    326人看过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有哪些特征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有哪些特征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特征有四点:1.行为人是对受保护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2.行为人对于受安全保障义务保护的相对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3.受安全保障义务人保护的相对人遭受了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2.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受到损害;3.损害事实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行为人具有过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分为设施、设备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服务管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对儿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防范制止侵权行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四种具体类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赔偿责任分为三种,即自己责任、替代责任和补充责任。在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到该义务,造成他人损
    2023-04-24
    245人看过
  • 保障安全义务有哪些
    一、保障安全义务有哪些保障安全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有:1.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具有该义务;2.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具有该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
    2023-04-25
    84人看过
  • 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如何赔偿
    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部分来源于合同约定,部分来源于制定法的规定。物业公司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人身受到损害的,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确定物业公司责任范围时,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一、物业公司的职责有什么物业管理中公共性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是物业管理企业面向所有住用人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和服务。主要有以下8项:(1)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及住宅装修的日常监督;(2)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3)环境卫生的管理;(4)绿化管理;(5)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门做好住宅区内公共秩序维护工作;(6)车辆秩序管理;(7)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8)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二、物业服务合同怎么签订对于新竣工的物业而言,一般委托管理合同先由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然后在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
    2023-02-11
    284人看过
  • 同伴有安全保障义务吗
    王女士诉称,2014年,李先生邀请她一起去游玩。次日刘先生招待她与其他来访者一同骑马游玩。活动开始后,她乘坐的马匹猛然跑动将她从马上摔下致伤。她认为刘先生作为此次活动的马匹和场地提供者和招待方,理应深知马术运动的高风险性,应负有高度谨慎义务和对活动参与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她坠马受伤负有责任。李先生同样熟悉马术运动的高风险性,在邀请她参加高风险性运动时理应对她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对她受伤一事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故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万元。庭审中,李先生辩称,王女士以前也骑过马,对马匹有一定的了解。对方受伤他也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不同意其诉讼请求。刘先生辩称,他既不属于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也不属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他对王女士没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他出借马匹系无偿借给对方使用,对方骑马摔伤她没有过错。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骑马是一项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运动,对骑马
    2023-06-14
    83人看过
  • 保障公共安全责任险
    公众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则包括: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害事故;战争、内战、叛乱、暴动、骚乱、罢工或封闭工厂引起的任何损害事故;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损害事故;核事故引起的损害事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及除一般食物中毒以外的任何中毒;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的任何土地、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被保险人的雇员或正在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受到的伤害或其财产损失,他们通常在其他保险单下获得保险;各种运输工具的第三者或公众责任事故,由专门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或其他责任保险险种承保;公众责任保险单上列明的其他除外责任等。财产责任险计入什么科目财产责任险计入销售费用科目。产品责任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因其产品存在缺陷致使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
    2023-07-02
    400人看过
  • 安全保障义务及保障人的范围是什么?
    法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一、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二、正当防卫的限度是什么正当防卫的限度如下:1、必须实施,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非法侵害;2、必须有违法侵权行为;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违法侵权行为;4、必须为非法侵权者本人执行;5、不得
    2023-02-19
    402人看过
  • 什么是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主体是:1、消费者;2、潜在的消费者;3、实际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该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而来的,它来源于德国法院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者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
    2023-03-24
    131人看过
  • 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及其归责原则
    一、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1.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2.安全保障义务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下基于公平、正义的需要而得出的,是一种法定义务,义务人必须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积极作为的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损害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归责原则上,安全保障义务应适用过错责任规责原则,由受害方承担义务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3.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以从事社会会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其他对进入该场所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如宾馆、商场、超市、酒店、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此类主体的共同特点是对该场所具有实际的控制力,且不易交易关系为必要。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对于具有该义务的经营场所、
    2023-05-06
    155人看过
  • 公司未尽安全义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午休期间饮酒后坠楼身亡,公司未尽安全义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今天,浙江省平阳县法院受理该案后一审判决该公司担责30%,赔偿死者家属十七万余元。曾某于2001年开始在苍南的一家炊具公司打工,公司安排曾某住在公司二楼的员工宿舍。2009年7月28日中午,曾某吃完午饭,并喝了点酒后,就回宿舍休息了。午休期间,曾某发现宿舍窗户上沿遮阳的薄膜被风吹开,就爬出窗户去拉薄膜,不慎踩碎塑料采光板坠落到一楼仓库,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炊具公司支付了曾某的医疗费1038元、尸体冷藏及火化费4895元。曾某的家属认为,公司提供的集体宿舍,条件过于简陋,且与仓库、厂房在同一座建筑内,其透光板严重老化,存在着安全隐患,且公司未尽到其应尽的安全防范义务,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使其在身心上承受了巨大的痛苦,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炊具公司赔偿43万余元。炊具公司认为,他们提供的宿舍符合安全标准,曾某的死亡是
    2023-06-08
    93人看过
  • 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张女士在某五星级大酒店办理了家族会员卡,进行健身、游泳、洗浴等活动。某日,张女士在该中心洗浴时,两男子误入女浴室,张女士被突如其来的情形吓得失声叫喊,听到叫声后二男子离去。张女士遂将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直接经济损失4000元、赔偿精神损失20000元。[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管理上存在瑕疵,未尽到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导致两男子误入女浴室,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判令被告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并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5000元。[律师评析]本案值得点评的是,因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能否向酒店主张赔偿?首先,张女士是酒店的消费者,已经向酒店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张女士在酒店康体中心购买了家族会员卡,酒店就应当对价服务。同时,鉴于张女士在五星级酒店购买康体娱乐服务,酒店就需要为张女士创造良好的环境,以实现张女士消费的目的。其次,
    2023-06-07
    457人看过
换一批
#损害赔偿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赔偿权利人是指有权请求赔偿的自然人、法人、非法组织。赔偿权利人是自然人的,一般仅指被害人本人,在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由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和监护人行使赔偿请求权。 赔偿权利人是法人和非法组织的,发生合并分立的,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和非法... 更多>

    #赔偿权利人
    相关咨询
    • 交通事故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2-24
      我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的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因为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 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赔偿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2-10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应当履行作为的义务人未尽到合理适当的注意义务,就是应当要做的工作没有做。 2、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受到人身损害。 3、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事实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行为人具有过错。值得注意的是,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具体到本案中,只要超市未尽合理的注意、管理、安全监管义务,造成了顾客的损害,就
    •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如何认定的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8-23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认定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解释的出台,无疑将经营者的合理保障义务提高到了一个标准,这也是为了更好保护在娱乐场所正常活动大众的
    • 安全保障义务是过错责任原则吗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4-25
      安全保障义务是过错责任原则。 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责任,行为人必须具有过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仍应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适用过错推定的严格责任。 在实践中怎样判断义务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有一个客观的标
    • 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认定为损失损害责任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1-01
      安全义务是侵权责任。法律规定,酒店、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经理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