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如何处理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如下处理:
1.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处罚。这里的违法所得,是指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土地时所获得的全部价款。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罚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非法转让土地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作出前述处罚决定的同时,可以作出并处罚款的决定。是否并处罚款,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案件的情节决定。
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3.主体要件: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主体。
4.主观要件: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三、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有哪些?
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有:
1.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2.擅自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3.擅自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4.不符合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而擅自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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