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9月28日,山西省某市黄金冶炼厂的一辆装载两只液氨钢瓶的130型运输汽车,在沁阳市爆炸,造成5人死亡,7人重伤,7人轻伤,经济损失达175000元。
事故经过
1990年9月28日,山西省某市黄金冶炼厂一辆130型汽车在沁阳市某化肥厂装上两只充装了液氨的钢瓶后返回济源市。返回途中,行至沁阳市西万镇税务所前时,一只液氨钢瓶突然发生爆炸,爆炸的钢瓶飞起后将汽车驾驶室撞扁,驾驶室内的司机当场死亡,供销业务员受重伤。爆炸钢瓶内的液氨从瓶内喷出并迅速散,使现场的群众不同程度的受到伤害。这起爆炸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7人受重伤,7人受轻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75000元。这是一起人为造成的责任事故。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沁阳市某化肥厂没有控制超装的设备、装置,液氧充装工人仅凭肉眼观察钢瓶气相阀是否有雾状液滴喷出作为充装要求的标志,充装后也没复秤检查。根据实践,这种充装办法,极易造成液氨的超量充装。事故发生后,对未爆炸的那只液氨钢瓶进行检查,该瓶实际充装了247.8公斤液氨,而钢瓶规定的最大充装量为200公斤。液氧钢瓶超装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事故当事人素质差、责任心不强。130型汽车驾驶员,在装载两只液氨钢瓶之后,没有按规定路线驾车直接返回工厂,而是应本厂供销业务员的要求,擅自改变行车路线,开车往其家中送化肥。驾驶装载化学危险品——液氨钢瓶的汽车绕行13公里,从集市中穿越,延长了液氧钢瓶的运行时间,当日气温较高,液氨钢瓶义没有采取遮阳措施,为超装液氨的钢瓶内氯气升温超压膨胀提供了外部条件,造成液氨钢瓶爆炸后事故灾害的扩大。
防范措施
1.液氨钢瓶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按《液态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液化气体的充装必须严格执行逐只称重并进行复称检查的规定,严禁超装。
2.白天运输充装化学介质气瓶应按指定路线行驶并避开闹市等人群集中的地区。采取遮阳措施,禁止曝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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