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汽车相关的政策、法律、规章制度,似乎也总是不能做到尽善尽美。对去年开始执行的新《道法》的激烈讨论还未完全停息,许多专家学者又开始了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下称《草案》)的“炮轰”。我们知道,新《道法》在执行中已经出现了一些问题,社会呼声也很高,不过有关方面似乎还没有要出台修改意见的动静,而与新《道法》配套的《草案》显然也就存在相应的问题。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草案》在1月11日到2月28日公示期间内广泛征求意见就是个不小的进步,当然,在条例制定执行后如果能够建立一种广泛征求意见、定期修改的机制就更好了。笔者在这里以亲身经历和一些见闻分析再来谈谈《草案》,希望抛砖引玉,让《草案》更趋合理。问题一、“无过错赔偿”条款依然不明确草案第20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21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因过错所应承担的责任,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负全责”、“无过错赔偿”是新《道法》出台以来最具争议的一项,即“76条”。而北京奥拓撞人案中所出现的种种纠纷是很值得深思的,可以说,在那种情况下,是保险公司耍了“滑头”。可惜,《草案》中的相应条款对此依然不能完全解决,没有理清受害人、投保人、保险公司这三个环节的关系。请注意上面两条之间的不同就在红字部分,也就是说,当机动车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会只“赔人身不赔财产”,这点对于保险公司有明显的倾向性。这里也将是将来案例中产生矛盾的根源,可以说,按照这样条款所投保的强制第三者险作用有限,因为在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是经常发生的,而且很多时候还不小。还有,保险责任划分不明确。由于强制三者险是有限额的,据说很可能仅规定在5万元,商业三者险就成为了有益的补充,不过,问题就来了,如果在同时购买这两种险种的情况下,哪一个先赔?各自的比例是多少?第21条中并未规定应垫付几日内的抢救费用,“抢救费”和“治疗费”如何?在责任未明的情况下是否应该由保险公司先行垫支等等,这种关系到具体操作,应该予以明确。问题二、对“强制第三者险”的若干质疑草案第6条:强制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送保监会审批。保监会按照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这一点笔者有亲身体会。由于四川对机动车基本上实行的是必须保第三者险才能通过年审,所以实际上就是强制第三者险。笔者曾经帮一位朋友办过第三者险,其保10万和保5万所缴纳保费的差距仅为100元左右,所以人们往往都是投保的10万(保费九百多);根据对笔者单位近20位司机的粗略估计,他们在3年时间内并未发生过一起事故,那么三年所被“强制”收缴的保费就是5.4万。强制保险属于法定保险,而法定保险属于管理业务,保险公司只是从中获得管理费用,虽然有点以偏概全,不过很显然,当强制第三者险按照这样的比例征收的话,保险公司肯定是要盈利的。但是,强制第三者险制定的初衷显然又应该是属于不应该盈利的社会保险,这里面的矛盾很明显,如果制定不好,必然将会损害投保人的权益而给了保险公司一个“金饽饽”。这正如武大保险与精算学系主任魏华林说,“‘保险’……,按照保险的原理来说,就一定是有盈亏的。……,如果实行强制保险后,100%的机动车辆都参加了保险,按照大数法则,保险公司还是可以做到赢利的。”因此,要做到这第6条,强制保险就要解决广覆盖的问题,也就是说要推行低费率,让各种车型的车主都能够接受。国家应制定统一的价格,这不仅可以方便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再比较价格,而且也使各保险公司在加强服务上下工夫。还要注意到赔偿责任范围有多宽,如何与医疗单位进行配合、如何赔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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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以外的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吗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15交强险以外的赔偿责任是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以外的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以外的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A.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B.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之间归责原则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就没有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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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分为几部分?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07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全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会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该险种主要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