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6:50:51 415 人看过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处),台州市、丽水地区计委,省级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法》)将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确保《房地产法》的正确实施,现根据《房地产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房地产法》中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

根据《房地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各级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的业务分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参与土地出让方案的制定。城市规划部门要依照建设部令第22号《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参与地块位置方案的拟定和土地出让金的测算,提供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房地产项目的总量控制、项目导向、用地供应方式等审查其是否有明确的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是否符合条件。受让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要审查项目规模与其承担业务的范围是否相适应;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出让地块上的房屋权属、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安置房源等情况进行审查。凡未经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参与制定或同意的出让方案,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手续。

二、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

要严格按照《房地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进行审查,严禁无证或超越等级设计、施工。各级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开发项目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开发项目按规划实施及施工质量,同时,要做好服务,明确项目的审批程序和期限,方便企业办事。对投资比较大,难度比较高的开发项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项目卡,实行跟踪服务,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强现场施工质量的管理,成立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商品房质量。

三、切实加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的管理

对按照《房地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应当依法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办理有关审批备案手续,同时应严格按照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管理。凡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房地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征收土地转让收益或补交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四、认真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登记备案工作

根据《房地产法》规定,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工商执照领取后1个月内,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为了保证《房地产法》的贯彻执行,又便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房地产法》精神与工商部门协商建立一套便于操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资审、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1个月内,应持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证明、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公司技术人员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房地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精神,根据公司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及其他有关条件,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核定其承担的开发规模。在国家或省里尚未有新的规定之前,暂以我厅(1994)函房字14号文为标准,对超越资格承接业务的,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予以查处。对不办理登记备案,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不能核发商品房预售证,并可商请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要建立健全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房地产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数,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对成交价高于(或等于)评估价的,应及时予以办理转让手续;对低于评估价的,应按评估价计收税费。为了保证评估价格的公正、合理,各地应制定出本地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房屋重置价格,并定期公布。

商品房销售价格应按省有关规定,实行申报制度。

六、加强房地产转让的管理,规范转让行为

对符合《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房地产权利人需转让房地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凡转让未建成房屋的房地产,转让双方当事人应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完成开发投资25%的证明或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证明资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转让,签订转让合同,经审查同意,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划拨土地使用权上转让房地产,各地应根据《房地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房地产转让人收取土地收益金,具体标准暂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浙价房(1993)34号、浙建房(1993)118号、(1993)财综78号文规定为准。各地还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转让管理的办法。

七、切实加强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各地应根据建设部第40号令《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我厅有关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规定,规范预售行为。1995年1月1日起,商品房预售证统一由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省级房地产公司由我厅发放。各级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使用管理,确保预售款的合理使用。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的单位,各地要严格按照《房地产法》和《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依法予以处罚。为了进一步规范预售行为,自1995年起,试行全省统一的预售合同文本,以保证预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八、规范房地产抵押行为,维护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房地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立健全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当前应重点加强对房地产抵押贷款的管理,各市、县应会同金融部门制订抵押贷款的管理规定。对抵押房地产应先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手续,并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确保抵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经抵押登记的抵押行为无效。

九、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租赁管理

各地要根据《房地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认真做好房地产租赁的登记备案工作,要严格按照《房地产法》的精神及我省二厅一局的文件规定,做好土地收益金的征收与管理。

十、进一步做好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要健全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自今年1月1日起,房屋所有权证的发放,可逐步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直接办理。根据《房地产法》的规定,凡新建房屋应凭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凡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先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然后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

十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各级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房地产法》,正确依法行政,要树立服务观点、群众意识,规范行政行为,方便群众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吃、拿、卡、要,违者应予以严肃处理。要按照《房地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收费的,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妥善处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十二、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以新的规定为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2日 23: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转让合同相关文章
  •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扩权县(市)建设局:近年来,国家对城市公共交通工作非常重视,去年召开了全国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会议,颁发了《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建城[2004]38号),今年颁布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号),该《办法》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持续发展,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行业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组织好专题宣传活动城市公共汽电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的动脉和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办法》的出台,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先发展和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对于推进城市公交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首要任务是通过学习《办法》,充分认识城市
    2023-04-23
    250人看过
  •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贯彻建设部令第33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房地产管理局:《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3号发布,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为贯彻和推动这一《办法》的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发布实施,把新建小区的管理工作提到重要位置上来。住宅小区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是我国房地产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按照《办法》管理小区,变过去的行政福利型管理形式为企业经营服务型,将促进住房在消费环节形成良性循环的新运行机制,以更好地维护住宅小区使用功能、延长房屋使用年限,为居民创造一个整洁、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各地要组织建设、房地产管理、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营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区近几年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经验教训,认真学习《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尽快制
    2023-06-10
    415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管局关于贯彻实施新《土地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已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原《土地管理法》的立法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不仅在切实保护耕地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还在建设用地管理方式上实行了重大变革。为切实贯彻《新法》,促进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外,所有建设用地都要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乡镇村建设用地,凡属于经营性的,也要逐步推行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对于特殊情况需在用地政策上予以照顾的,应经市政府同意,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部分或全部返还土地出让金,改“暗贴”为“明补”;对乡镇村建设用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转权让利”的原则处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二、完善政府土地储备机制。为加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存量土地资产
    2023-06-10
    89人看过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现将本院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一九九二年八月十六日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认真贯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与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多次商议,现提出如下执行意见:一、《条例》的适用1、《条例》生效后受理的房屋纠纷案件,如民事行为发生在《条例》生效前,适用当时的房屋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当时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参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2、对于发生在《条例》生效前延续到《条例》生效后行为的处理,《条例》生效前的行为适用当时的房屋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条例》生效后的行为适用《条例》规定。二、公房分户、更改户名、公用部位的使用1、承租人与同住人协
    2023-06-10
    426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加强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推动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以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城市国有土地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经规划确定的土地的使用性质、容积率等,不得随意更改,确有必要变更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相应作好经济利益
    2023-06-10
    54人看过
  •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贯彻实施“品牌大省”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东政办发[2006]164号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东阳市贯彻实施“品牌大省”建设若干意见》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四十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东阳市贯彻实施“品牌大省”建设若干意见为了认真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43号),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具有国际、国内竞争能力的品牌企业和产品,加快营造追赶之势,推动我市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认识品牌建设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迅速发展,跻身全国百强县市行列,创牌成绩显著,品牌经济发挥了应有作用。目前全市共有注册商标1950件,涉外商标49件,国家专利授权1231件;中国驰名商标1只,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
    2023-04-23
    323人看过
  •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海南省城市规划工作行政规程》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规划局、建设(建环)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海南省城市规划工作行政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已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为切实做好《规程》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该《规程》是结合我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而制定的一部规范我省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工作程序和职责的规范性文件,对促进我省城市规划工作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具有重大意义。各地要引起高度重视,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组织实施该规程,切实将《规程》贯彻落实到城市规划的制定、审批和实施管理等具体工作环节中去。二、各地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进一步的实施细则。并结合《规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及时调整规划管理机构设置,充实规划管理人员,保证《规程》的顺利实施。三、各地要尽快制定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岗位责任制,将《规程》中规定的规划工作内容、职责和程序落实到人,实行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责任
    2023-06-10
    469人看过
  •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发展和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省工程建设监理行业,提高行业竞争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18号)和《福建省建筑业2003-2010年改革与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全面推进工程监理企业改制(一)要按照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鼓励发展民营企业,2005年底前国有、集体工程监理企业要全部完成改制工作,实现监理企业改革目标。(二)为了促进企业加快改制,实行企业资质年检与企业改制情况相结合,2005年年检时尚未改制的国有和集体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提供经该企业职代会通过的企业改制方案。(三)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工程监理企业改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摸清行情,分类指导,抓紧落实,确保改制计划完成。二、加快发展工程监理队伍(一)凡
    2023-06-10
    477人看过
  • 河北省关于印发《贯彻实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国家安全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正确实施,规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和收集、调取证据的执业行为,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本省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律师在办理刑事诉讼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三条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或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第四条律师在办理刑事诉讼业务过程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
    2023-06-11
    426人看过
  • 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理委员会):《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经建设部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五月九日以部长令第42号发布。《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配套法规,是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找出房屋租赁管理的突破口,切实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行为。要健全房屋租赁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加大管理力度,尽快使房屋租赁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尽快建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和《房屋租赁证》制度。建设部在论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时,已征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部等部门的同意,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
    2023-04-22
    426人看过
  •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城乡规划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安徽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7-12-12执行日期:2007-12-12各市规划局、建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已于2007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城乡规划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在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城乡规划法》的颁布与实施,充分体现了城乡统筹发展的战略思想,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改善人居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理念。《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将打破原有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城乡规划、
    2023-04-22
    401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建设部文号:建住房[2000]166号发布日期:2000-7-25执行日期:2000-7-25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管理局:《房产测量规范》(国标GB/T17986-2000,以下简称《规范》)已正式发布,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规范》是我国第一个房产测量国家标准,它的发布实施对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提高房产测绘的现代化水平,促进我国房产测绘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规范》,抓好房产测绘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房产测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房产测绘工作作为房地产管理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抓好。要大力推广高科技、新技术在房产测绘中的应用,提高测绘工作的技术含量和效率;要建立健全房产测绘管理认证制度,完善房产测绘成果检查验收制度与质量责任制度,提高房产测绘的准
    2023-06-10
    407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的几点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规委、规划局:《国务院关于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是国务院为加强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宏观调控,对新时期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战略部署和要求;是编制城市规划、强化规划管理的有力措施;是指导当前和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文件。为了深入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并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的各项要求,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进一步宣传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地方各级建设、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报城市规划工作中的情况,争取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取得各部门和人民群众对城市规划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切实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及空间资源的调控作用,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二、坚持贯彻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
    2023-04-22
    357人看过
  •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建筑劳务基地,加快推进建筑劳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现将《关于建立建筑劳务基地,加快推进建筑劳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如在贯彻执行中遇到问题,请随时告诉我们。二00六年七月四日关于建立建筑劳务基地,加快推进建筑劳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使全社会50%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转化为生产能力或使用价值。其增加值约占GDP的7%,而且是劳动密集行业,产业关联度高,就业容量大,吸纳的农民工已占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总数的1/3.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五”期间,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建筑业总产值由2000年的334.1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626亿元,吸纳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在解决“三农”问题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按照“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将突破1000亿元,必将成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和调整城乡二元结构的重
    2023-04-22
    355人看过
换一批
#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合同义务或者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合同。根据转让的内容不同,转让合同可以分为债权转让合同、债务承担合同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合同三种类型。... 更多>

    #转让合同
    相关咨询
    • 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7
      仍然有效,但法律法规更新很快,其中条款如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该条款就不能适用。
    •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第二款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4
      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关于贯彻落实《农村土地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02
      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组实际,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原则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允许村组对承包地适时适当作调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对因当年联产承包出
    • 山东省通知贯彻《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27
      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可适当放宽,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山东省规定,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结合旧村改造: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村庄建在盐碱地。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农村村民建住宅,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一)城市郊
    •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规定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22
      用人单位应将受伤职工及时送往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院抢救,脱离危险后仍需治疗的,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企业发生事故后,须在24小时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伤害之日起7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经抢救脱离危险后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未及时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及未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