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处),台州市、丽水地区计委,省级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法》)将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确保《房地产法》的正确实施,现根据《房地产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房地产法》中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
根据《房地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各级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的业务分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参与土地出让方案的制定。城市规划部门要依照建设部令第22号《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参与地块位置方案的拟定和土地出让金的测算,提供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房地产项目的总量控制、项目导向、用地供应方式等审查其是否有明确的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是否符合条件。受让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要审查项目规模与其承担业务的范围是否相适应;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出让地块上的房屋权属、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安置房源等情况进行审查。凡未经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参与制定或同意的出让方案,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手续。
二、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
要严格按照《房地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进行审查,严禁无证或超越等级设计、施工。各级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开发项目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开发项目按规划实施及施工质量,同时,要做好服务,明确项目的审批程序和期限,方便企业办事。对投资比较大,难度比较高的开发项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项目卡,实行跟踪服务,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强现场施工质量的管理,成立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商品房质量。
三、切实加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的管理
对按照《房地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应当依法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办理有关审批备案手续,同时应严格按照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管理。凡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房地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征收土地转让收益或补交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四、认真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登记备案工作
根据《房地产法》规定,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工商执照领取后1个月内,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为了保证《房地产法》的贯彻执行,又便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房地产法》精神与工商部门协商建立一套便于操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资审、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1个月内,应持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证明、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公司技术人员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房地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精神,根据公司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及其他有关条件,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核定其承担的开发规模。在国家或省里尚未有新的规定之前,暂以我厅(1994)函房字14号文为标准,对超越资格承接业务的,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予以查处。对不办理登记备案,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不能核发商品房预售证,并可商请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要建立健全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房地产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数,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对成交价高于(或等于)评估价的,应及时予以办理转让手续;对低于评估价的,应按评估价计收税费。为了保证评估价格的公正、合理,各地应制定出本地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房屋重置价格,并定期公布。
商品房销售价格应按省有关规定,实行申报制度。
六、加强房地产转让的管理,规范转让行为
对符合《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房地产权利人需转让房地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凡转让未建成房屋的房地产,转让双方当事人应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完成开发投资25%的证明或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证明资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转让,签订转让合同,经审查同意,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上转让房地产,各地应根据《房地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房地产转让人收取土地收益金,具体标准暂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浙价房(1993)34号、浙建房(1993)118号、(1993)财综78号文规定为准。各地还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转让管理的办法。
七、切实加强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各地应根据建设部第40号令《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我厅有关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规定,规范预售行为。1995年1月1日起,商品房预售证统一由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省级房地产公司由我厅发放。各级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使用管理,确保预售款的合理使用。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的单位,各地要严格按照《房地产法》和《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依法予以处罚。为了进一步规范预售行为,自1995年起,试行全省统一的预售合同文本,以保证预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八、规范房地产抵押行为,维护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房地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立健全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当前应重点加强对房地产抵押贷款的管理,各市、县应会同金融部门制订抵押贷款的管理规定。对抵押房地产应先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手续,并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确保抵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经抵押登记的抵押行为无效。
九、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租赁管理
各地要根据《房地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认真做好房地产租赁的登记备案工作,要严格按照《房地产法》的精神及我省二厅一局的文件规定,做好土地收益金的征收与管理。
十、进一步做好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要健全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自今年1月1日起,房屋所有权证的发放,可逐步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直接办理。根据《房地产法》的规定,凡新建房屋应凭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凡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先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然后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
十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各级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房地产法》,正确依法行政,要树立服务观点、群众意识,规范行政行为,方便群众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吃、拿、卡、要,违者应予以严肃处理。要按照《房地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收费的,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妥善处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十二、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以新的规定为准。
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合同义务或者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合同。根据转让的内容不同,转让合同可以分为债权转让合同、债务承担合同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合同三种类型。... 更多>
-
-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第二款规定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4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关于贯彻落实《农村土地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02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组实际,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原则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允许村组对承包地适时适当作调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对因当年联产承包出
-
山东省通知贯彻《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27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可适当放宽,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山东省规定,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结合旧村改造: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村庄建在盐碱地。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农村村民建住宅,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一)城市郊
-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规定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22用人单位应将受伤职工及时送往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院抢救,脱离危险后仍需治疗的,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企业发生事故后,须在24小时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伤害之日起7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经抢救脱离危险后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未及时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及未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