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违约可以过失相抵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4 18:52:10 362 人看过

签了合同,结果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行为,民法典明确规定,双方都违约的,可适用违约过失相抵规则。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各自对各自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同时,如果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这一规定被称为违约过失相抵,这正是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做出的规定,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一、期待利益损失赔偿标准是什么

1、期待利益损失赔偿标准是根据实际损失来进行判断,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的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适用以下规则,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1)可预见规则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减损规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损益相抵规则,不是一种法定规则。

(4)过失相抵规则。

2、不宜适用期待利益损失赔偿规则的情形

二、合同中互有构成违约啥意思

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各自违反合同义务,各自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一般不严格区分故意或过失,即过错程度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意义不大,但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如要承担民事责任,就要考虑双方过错的大小。此时,过错的程度就变得非常重要。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是,合同的当事人行使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属于适法的情形,不能被纳入双方违约的范畴。比如,在承揽人违约的情形下,定作人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这种情况将其认定为双方违约,显然是在滥用双方违约制度。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是因对方违约而正当行使抗辩权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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