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
江门市篁庄大道西10号1幢(即火炬科技创业园1号楼)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2009年)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2015年)
第二十五条取用水总量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应当限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者用水量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办理材料
申请人到蓬江区企业法人邑门式服务中心窗口领取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加盖申请人公章(法人)或签名(个人)
需验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或签名(个人),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加盖公章(法人)或签名(个人),原件(该项材料在委托办理时出具)。
需验证原件,加盖公章(法人)或签名(个人),且注明与原件相符(该项材料在委托办理时出具)。
需验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或签名(个人),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需验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或签名(个人),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需验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或签名(个人),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需验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或签名(个人),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需验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或签名(个人),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需验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或签名(个人),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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