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制度中当事人权益保障与平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0:35:29 200 人看过

就财产保全的审理方式而言,一种是单方参与审理结构,法院在听取保全申请人一方的陈述的基础上,作出准许保全申请与否的裁定,我国财产保全在性质上就属于单方参与审理结构。与之相对应的,称之为对审结构,即对于保全程序中的重大事项,如保全异议、请求撤销保全裁定等,法官应当在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口头辩论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准许保全的裁定。

绝对地单方参与审理与对审结构都有失偏颇。前者疏于程序保障,后者则加重了程序繁琐和僵化,使本该迅速解决的财产保全问题陷入旷日持久的程序运作之中。所以,理想化的财产保全审理方式应当是有机地将上诉两种审理结构结合起来。我们在两大法系国家的保全制度中都可以发现这种混合结构的存在的合理性,以及这种混合结构在运作中所展示出来的优越性。[20]

在财产保全程序中优先考虑迅捷性是应该肯定的。因为履行繁琐的听审程序极可能使债务人有足够的时间去转移、隐匿、毁损讼争财产,从而使财产保全的目的落空。所以,在保全程序中出于迅速和保密的需要应当对保全裁定是否妥当采取事后审查方式,先行作出保全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然后再听取债务人的意见的做法就具备其合理性。另一方面,法院对事关当事人重大利益的事项作出保全裁定必须在听取债务人的意见之后才能实施,对保全异议和请求撤销保全裁定进行司法式的审理。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之间建立起相对平衡的对抗程序手段,既要尽可能地满足债权人的保全需要,又要赋予债务人有权针对不利的重大保全事项有抗辩的机会和场合,保障双方当事人以口头辩论的方式针对争议中的保全事项进行攻击、防御。

(二)财产保全的程序性救济

我国财产保全制度中,被申请人的程序性救济权利体系不够健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唯一可以称得上程序权利保障的条款是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即便是新近出台的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也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仅在第10条中规定了保全复议制度。这种保全的复议制度由于过于简约,导致权益保障功能的虚无,由于缺乏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全然没有当事人参与的场合和机会,所以导致当事人的程序缺席,他不能富有意义地参加到保全事项的审理中去。因为没有上诉救济,使涉及到当事人较大权益的保全事项失却了由上级法院审理,并由上级法院纠正潜在的错误保全裁判的可能。

大陆法系国家的保全制度中设有不服申诉的审级制度。如在日本的民事保全程序中,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作出的保全命令最多可以获得三次审理机会:法院作出保全命令是第一次审理;当事人对一审发出的保全命令提出保全异议或申请撤销保全决定后法院对此要进行审理,这是第二次审理;法院作出决定之后可以提起上诉(保全抗告),由上级法院进行第三次审理。对二审发出的保全命令可能经过作出保全命令和提出保全异议两次审理。但是如果当事人的保全申请两次都被驳回的话,是不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的,这一限制是为了迅速地解决保全案件而规定的。

对民事保全的上诉事项,各国有不同的范围界限:一种是全面上诉,如俄罗斯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允许当事人对诉讼保全问题的各项裁定都可以提出单独上诉;另一种是有限上诉,只可针对驳回保全请求的裁定、保全异议裁定和撤销保全的裁定提起上诉,如日本立法规定当事人仅可对法院就保全异议或取消保全的裁判可以在两个星期之内提起上诉。有些大陆法系国家还规定有即时上诉制度,以及时解决当事人针对保全决定临时提出的上诉,体现保全程序的时效性。法院对即时上诉的判断有两种,一是发出保全命令,一是驳回即时上诉。[21]

按照我国现行司法解释,纠正财产保全中的错误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途径,由法院自身解决。[22]同时,司法解释还排除了人民检察院对保全裁定进行法律监督的可能性。[23]鉴于财产保全制度中当事人权益的平衡,设置有限的上诉制度是必要的。

(三)财产保全的担保解除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这一规定,对被申请人而言,无疑是非常有利的。财产保全,主要是为了保证日后的生效裁判能得以执行。既然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就理应解除财产保全,因为此时财产保全已没有意义。而被申请人却能因此而避免更大的损失。如查封企业的房产,可能使企业声誉受损;查封企业的生产设备,造成企业停产等等。财产保全制度因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实现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权益折衷。

(四)财产保全的赔偿

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权益的保障最明显的体现是财产保全错误,被申请人可以获得赔偿。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9条都作了规定。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虽然法律规定了被申请人可以获得赔偿,但具体如何操作,法律并没有明确,因此,有些问题就存在探讨的空间。

1、申请错误的认定

被申请人获得赔偿的前提之一是申请错误,那么,对申请人错误的认定就至关重要。有人认为,判断申请是否错误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胜诉或败诉。胜诉,则财产保全申请一般都是正确的。如果败诉,不仅实体请求得不到支持,而且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还应当由申请人赔偿。[24]这种认识不免简单化。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可以划分如下三种类型:

(1)前提错误,即诉请错误,是指作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前提的诉请存在错误。

(2)申请对象错误,指申请人错误的申请保全了不应保全的对象。

(3)申请金额错误,系指申请人申请财产的金额超过了其诉请金额。申请对象错误和申请金额错误属于明显错误,申请人应当注意到其财产保全申请已经超出其拥有的权利范围,并预见到此违法行为之法律后果,但出于故意或过失仍为之,应当认定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前提错误的认定,则相对要复杂得多。如申请财产保全金额在诉讼请求范围以内但超出判决实际支持金额的,申请人只要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则不能认定为其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只有在申请人其恶意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的情况下才能认定申请错误。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5日 13: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财产保全相关文章
  • 股东权益的保障与财务透明度
    有限公司的股东不需要占股数额,都有权审计账目。审计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一项法定权利。公司章程、投资协议等文件不得禁止或限制,否则无效。股东审计有一定的限度。首先核算科目仅限于核算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凭证核算数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分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辅助账簿;其次股东只能通过摄影、拍照、复印等方式进行咨询,而不能进行复制。但法律允许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查账公司的性质决定了查账权的范围,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规模较小,股东享有的查账权更宽松,也更容易行使,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第一、书面申请:股东向公司提交查帐的书面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查帐的目的、会计账簿的起止日期等。第二、法院诉讼:除非公司证明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不得拒绝股东正当的查阅要求。第三
    2023-07-02
    69人看过
  •  证人利益与当事人利益如何权衡
    该段内容讲述了证人与当事人利害关系认定主要有三种情况:直接利益、间接利益和这些间接利益包括哪些。直接利益是指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血缘关系上的地位,例如近亲属;间接利益指的是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没有密切关系,但在身份、情感、利益等方面存在可能影响证言公正性的密切关系;这些间接利益包括一般亲属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邻居关系以及商业合伙关系等。证人与当事人利害关系认定主要有三种情况:1.直接利益是指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血缘关系上的地位,例如近亲属;2.间接利益,也可以称为某种利益,指的是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没有密切关系,但在身份、情感、利益等方面存在可能影响证言公正性的密切关系;3.这些间接利益包括一般亲属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邻居关系以及商业合伙关系等。 利 害 关 系 认 定 : 直 接 利 益 与 间 接 利 益利害关系认定是法律分析中至关重要的一步,它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2023-09-11
    205人看过
  •  保障婚姻家庭权益的法律与制度
    本文主要阐述了婚姻自由的含义和构成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同时强调了任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并且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提到了一夫一妻制和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包括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男女平等,以及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婚姻自由指的是每个人在结婚和离婚方面拥有独立决定的权利,不论男女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此,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根据自己的意愿与他人缔结婚姻的自由,即是否结、和谁结婚,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不允许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离婚自由,是指在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的情况下,双方或一方可依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任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根据此规定
    2023-08-30
    101人看过
  • 当事人主义和财产保全制度是怎样的
    当前进行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从根本上讲,就是将中国以职权主义为主的民事诉讼模样转变为当事人主义为主的民事诉讼模式。作为当事人主义的核心和基调是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当事人主义主要体现为:第一,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继续依赖于当事人,法院或者法官不能依职权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第二,法院裁判所依靠的证据只能来源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范围之外,主动收集证据。根据当事人主义的要求,财产保全程序的启动者和推进者是而且也只应该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同时在此过程中应保持一种相应的超然的态度,不应越俎代庖。具体而言,当事人主义原则对于财产保全制度提出以下几方面的改进要求:1、财产保全只能应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启动;应当取消《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部分。对于是否要提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自己的处分权。
    2023-06-13
    402人看过
  • 如何在保障员工权益与维护企业利益之间找到平衡
    上班期间干私活受伤了不算工伤。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但是干私活受伤显然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伤,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上班期间与同事打架受伤算工伤吗?上班期间员工打架受伤不属于工伤。属于工伤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
    2023-07-22
    137人看过
  • 宪法上的财产权条款:在保障和限制间达致平衡
    将财产权条款列入权利法案之中,是一件困难且富有异议的事。财产权并未被普遍化的视为一项基本的人的权利,那么当然宪法上锁定(entrenchment)财产权的正当性基础,也就与锁定诸如生命、自由和个人安全之类的经典权利的基础不同。[2]学者们事实上会认为宪法上对财产权的锁定甚或会侵蚀民主社会的建构或运作,这一论述可能很大程度上是以1980年代以来的美国征用法理学中所谓的困惑(mddle)为基础的,[3]同时似乎又为1950年印度宪法第19条和第31条中从宪法上对财产权的保护实践所证实。印度宪法的规定激起了法院和立法机关之间的斗争,从而使得法院的信任度大打折扣,几乎摧毁了宪法的道德和法律权威,最终结果是将财产权条款完全清除于权利法案之外。[4]在许多其他的国家和地区,也会有如前述类似的考量和关切,最近这导致围绕在权利法案中要包容财产权条款所需要的智识和理由,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加拿大权利法案(1
    2023-06-08
    121人看过
  • 股东知情权制度中的利益冲突及其平衡
    众所周知,公司乃是一个多元利益汇聚的组织体。如何协调相互冲突的各种利益关系并给予其合理的制度安排,无疑是公司法的一个永恒主题。在是否给予股东知情权以及给予其多大程度的知情权的问题上,主要涉及到股东与公司之间利益的平衡。如果过于限缩股东的知情权,将有可能严重地影响股东财产性权利或者身份性权利的行使,对股东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同时,也不利于公司经营管理约束机制的形成。而过于扩张股东的知情权范围,则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应有的商业隐私以及秘密构成极大地威胁,最终害及公司的合法利益。因而,在设计股东知情权制度时,立法者应在这两个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循环往复,寻求双方利益保护的最佳平衡点。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规范即体现了这一理念。一方面,立法者在对待股东的知情权问题上,持一种积极的肯定态度:从总体上不仅吸收了原来法律的既有内容,同时还将其范围做了大大地扩展;而另一方面,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法律对股东知情
    2023-06-09
    279人看过
  •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给外商利益提供保障
    昨天下午,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做客网上专访,接受了视频专访,并且与网友在线交流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状况。以下是相关内容的报道。近年来,国外有些媒体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些负面的报道,认为中国假冒、盗版的问题非常严重。对此,田力普表示,首先我们要从大的方面看,党中央提出我们到2020年把中国建设成一个创新型国家,要进入这个行列。可以反过来理解,现在我们的创新能力还不强,创新水平还不高,也存在一些模仿、仿冒、甚至包括一些侵权的行为,但是我认为这不是主流。党中央提出创新的目标以后,现在整个社会都行动起来了,大家都知道中国的未来在于创新,未来的竞争在于知识产权,所以我觉得对这个问题要一分为二的看。国外的一些媒体、企业包括一些政治家,他们把眼睛就盯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方面,这无可厚非,因为他们有他们的利益。很多发达国家已经进入了创新型国家的行列,整个国家的生存发展包括投入所取得的回报都依赖于
    2023-06-05
    322人看过
  • 衡平法上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权
    英国用益制度(注:用益制主要是指土地用益,而动产等财产形式没有作为客体。因为在当时地产可以通过遗嘱遗赠、委托他人管理。而当动产、货币等,可以通过债务诉讼、请求返还之诉和审查账目之诉提供法律救济。直到股票和债券出现,动产的信托才变得重要。)是近代信托产生的基础,其根本目的是在复杂而多变的社会生活中,委托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所有的土地的利益。由于它属于民间的自发行为,在法律上不受普通法的保护,受托人出尔反尔的情形经常出现,委托人和受益人却很难通过法律得到保护。(一)从用益到信托:衡平法上的财产权益从用益转化成信托是1536年英国《用益法》颁布的结果。学者将《用益法》的目标总结为四点余辉:《英国信托法:起源、发展及其影响》,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4页。);第一,通过恢复土地保有上的附属权利使国王财政收入得以恢复;第二,废除遗赠的权利;第三,恢复财产转让的公开性(注:对于财产转让的公开
    2023-04-24
    429人看过
  • 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制衡机制
    20世纪以来,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新信息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资源共享已成为世界信息领域的两大趋势。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人因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和管理活动而依法享有的对其智力劳动成果和管理活动的标志和名誉的专有权。它是排他性和排他性的,代表个人利益。信息资源共享要求信息的免费或低成本使用,限制信息的独占使用,反对信息垄断,代表公共利益。因此,只有借助法律的权威来协调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建立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才能实现知识产权制度激励知识创新、促进知识传播和利用的双重目标。目前,国内外对这一领域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深入系统地研究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拟从知识产权制度的负面影响引起深刻反思,分析知识产权的私人性及其客体的开放性和社会性,探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内在关系,以及知识产权制度的双重价值目标,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构建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知识
    2023-05-07
    75人看过
  • 死刑的适用与人权保障的平衡如何实现?
    1.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2.对于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不适用死刑。3.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适用标准是什么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报告》称,最高院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依法开展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促进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中华
    2023-07-04
    243人看过
  • 北大法学教授张平:版权制度重在平衡产业利益
    在文化创意产业、互联网产业飞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的版权制度该如何改革、创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日前指出,我国著作权法的宗旨是鼓励创新和创作,促进科学、文化事业发展,但多年以来我们一直关注的是版权制度中的个体也就是作品创作者的权利,对于发挥版权制度对整个文化事业、产业的促进作用重视不够,较少从企业和产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张平表示,事实上,版权制度的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企业和产业上。回顾版权制度的发展史,对其最有兴趣的是好莱坞、五大唱片公司这些文化企业,它们不断推动版权制度向前发展并投资获利,从而形成了当今前所未有的文化产业。张平说,从世界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诞生以来,版权就在不断扩张:一是版权保护客体的扩张,从早期只保护文字作品,到现在保护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二是版权保护期的延长,比如在美国,某些作品的保护期可能达到95年;三是版权内容不断扩张,已经从复制权扩展到发行权、播放权,再扩展到现
    2023-06-08
    234人看过
  • 析民事强制执行中债务人权益保障
    民事执行过程不仅关系到债权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实现,而且与债务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基本人权息息相关,当前执行难已经影响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执行难问题确实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但与此同时,我们不能因为强调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忽略对债务人正当权益的保障。首先要明确禁止执行的财产范围。从实体法的角度来说,债务人以其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凡是债务人所有的财产都可以被强制执行。但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必须坚持适度执行的原则。笔者认为,下列财产应禁止予以强制执行:家庭生活必需品、生活必需费用以及医疗费用、专属于被执行人自身的、性质上不得转让的请求权、公益法人必需教学设备、场地等。其次要强化对债务人住宅的保护。强制执行中对住宅的执行直接关系到债务人的基本人权保障,必须强化执行程序的保障。对住宅的执行有可能导致债务人流离失所,基本生活难以维持。因此对被执行人以及共同生活的亲属所必需的居住房
    2023-06-07
    103人看过
  • 自由与缓刑制度的平衡?
    被判缓刑不限制人身自由。有人身自由,不过要受到相应的限制,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管理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犯到期恢复一切自由吗?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法,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
    2023-07-07
    230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前,可告知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 更多>

    #财产保全
    相关咨询
    • 加快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应当加快健全住房保障制度?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2-11
      新华网北京2月14日电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一项基本生活保障需求。住房问题既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又是关系经济健康发展、关系社会稳定和谐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加快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是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困难家庭基本需求。第一,加快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
    • 诉讼禁令与财产保全制度的区别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12
      财产保全制度和诉讼禁令制度适用的条件和范围是不同的。财产保全制度适用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中,保全申请可以在诉讼前和诉讼中提出,保全的范围可以是被告的全部有关财产。财产保全一般采取查封、扣押的方式进行,数额限于原告起诉的金额。禁令制度目前在我国还仅适用于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案件中,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为了满足TRIPS协议的要求而制定的。诉讼禁令也可以在诉前或诉中提出,但其主要请求是被告或有关方停止侵
    • 什么是财产保全,诉讼保全制度,保全制度中对于违约行为有什么规定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5-06
      财产保全是指为了及时地、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者作出判决前,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申请或主动依职权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转移的强制性措施,它又分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两种形态。 一般情况下,原告到法院打官司,其目的就是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支付欠款及利息、返还物品等。而打官事是需要时间的,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一段时间
    • 征集制度中保全财产的优先受偿权是怎么回事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5-14
      原告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对被告申请财产保全,以避免日后被告转移财产导致难以执行,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在诉讼之前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当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那么对于保全财产,申请人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 离婚后如何保障个人财产权益?
      重庆在线咨询 2024-11-21
      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需要自行协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可以通过向当地法庭提起诉讼并请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来解决。经过严格审查后,若法院发现该财产是在离婚期间尚未考虑在内的共同资产,则应按照法律规定对此财产进行再分配。在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离婚后,如果在一年内对财产分割问题感到后悔并申请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当地法院必须受理相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