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现场检查规定》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7:43:14 420 人看过

发布部门: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浙安监管法规[2008]20号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现场监督检查行为,规范程序,明确内容,明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现场检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现场检查规定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现场监督检查(以下称现场检查)行为,规范程序,明确内容,明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行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安全生产许可现场审查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关联法规: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明确现场检查的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在专项检查中要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时间、内容和具体要求以及检查人员。在具体实施检查中还需要明确检查重点和范围。对群众举报要及时进行查处。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随身携带安全生产检查文书,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条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性内容的安全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聘请相关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并依据专家的书面建议,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情况;

(三)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六)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七)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使用情况;

(八)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九)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情况;

(十)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应当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并书面通知: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存在较大事故隐患危及安全生产的,发出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须将整改情况报作出整改指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而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办理立案审批。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中,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第十四条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拒绝现场检查,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警告或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8日 09: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文章
  •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依法履行职责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号:吉安监管政法字(2007)228号发布日期:2007-12-3执行日期:2007-12-3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为了推进安全生产监管系统依法行政,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二)认真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定、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三)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四)
    2023-04-24
    373人看过
  • 深圳市人事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省人事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人事部
    现将省人事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2〕238号)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区人事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市属一、二类集团公司要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发动本区域、本行业、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申报。二、请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市属一、二类集团公司负责将本区域、本行业、本集团隶属管理单位提出申报执业资格认定的人员有关材料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要求汇总,于2003年1月31日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人事局审核后统一上报。广东
    2023-06-10
    146人看过
  •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安全评价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安全评价机构: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3号令)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我省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我局决定对全省安全评价机构的评价项目实施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评价机构在进行项目评价之前应把评价项目的情况及评价人员配备按要求(附表1)填好并报我局法规处备案。二、各评价机构在项目安全评价工作结束之后应把评价情况及评审结果按要求(附表2)填好并报我局法规处备案。三、请各机构将安全评价人员及时备案(附表3)。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2023-06-09
    467人看过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提高安全评价工作水平,推进安全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6〕108号)(简称《通知》),现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一、《通知》规定的“双五条”,是国家总局为加大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解决当前安全评价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倾向性问题,有效规范安全评价活动,防范违法违规问题发生提出的严格要求、制定的严格制度、采取的严格措施,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的原则,做到依法行政,加强内部管理,加强自身廉洁建设,严格执行安全评价“双五条”,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在安全评价工作中滋生商业贿赂现象。二、
    2023-06-09
    102人看过
  •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监管系统财务资金管理集中整顿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号:吉安监管监察字[2008]136号发布日期:2008-7-18执行日期:2008-7-18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直属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财务管理环节的失职、渎职和腐败问题,按照省纪委关于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省局党组决定,从7月20日至8月末,利用40天时间,在全系统开展财务资金管理集中整顿行动。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财务管理工作近年来,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安全生产压力逐步增大的情况下,始终坚持一手抓安全生产,一手抓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去年以来,全省安全监管系统相继发生了一批违法违纪案件。5月19日,吉林市安全监管局涉软案件被吉林日报公开通报,吉林电视台予以曝光,主要涉及乱拉赞助、乱罚款、设立
    2023-04-24
    442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意见(省安全监管局2004年7月30日)为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提高政府对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现就全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建设原则(一)充分认识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居高不下。加强应对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建立全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提高政府应对重特大伤亡事故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以人
    2023-06-09
    178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适应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厅级建制,由省经贸委管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能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拟定我省的有关规章、政策及技术标准;监督管理全省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组织、协调企业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培训等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另行下达。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2023-06-09
    264人看过
  •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现将经修改的《全省交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原浙交[1993]216号文印发的《交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全省交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为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交通部、建设部和省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和交通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订下列规定:1.企业资质的定级、升级、降级,根据建设部《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省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办理,并实行公告制度。2.企业资质的定级、升级、降级工作,省厅在每年年检结束后,于六月份办理一次。3.凡批准定级、升级而资质等级定为暂定等级的企业,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承包的工程质量全部合格,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严重经营作风问题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原资格审批机关核定后,转为正式等级。4.凡由我省进行资质审查并领取了《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交通施工企业,均应按《浙江
    2023-06-08
    434人看过
  •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会议和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民政厅文号:浙民办〔2008〕116号发布日期:2008-5-21执行日期:2008-5-21厅机关各局处室,厅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民政厅会议和培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浙江省民政厅会议和培训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厅业务工作会议和培训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机关效能,根据《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浙委办(2008)5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工作规程》精神,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规定:一、原则和要求(一)坚持精简、高效原则,加强对会议、培训的计划和统筹。各局处室提请以厅名义召开的会议、培训,原则上一年度不超过一次会议、一次培训。要尽量采用视频会议方式,尽可能压缩会期、减少与会人员和工作人员,降低会议成本。(二)坚持从严、节俭原则,加强会议和培训经费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培训无关的其他物品,不得在有关规定禁止的风景
    2023-06-07
    104人看过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安全资格证书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安全资格证书新样式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06〕37号)要求,我局按照新样式重新印制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安全资格证书新样式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06〕37号)要求,我局按照新样式重新印制了安全资格证书(样式见附件),现将换发工作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新样式安全资格证书适用于经考核合格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燃气供应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二、本安全资格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三、新样式安全资格证书自本
    2023-06-09
    473人看过
  • 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业经十届3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安全监管局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四年四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的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一级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是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开展安全生产监
    2023-06-09
    222人看过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局、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森工总局劳动安全监察处、规划局、建设局: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加强我省建设项目(不包括民用建筑、市政道路、一般桥梁等项目,下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现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实行分级管理。建设单位总投资500万元(500)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管理;总投资500万元--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管理;总投资5000万元(5000)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国家或省安
    2023-06-10
    344人看过
  •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现将《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按照“成熟一家,推行一家”的原则扎实开展,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二○○六年八月四日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办法为加强药品市场监督,从源头上防止家庭过期药品流入社会和家庭过期药品随意丢弃对环境产生的污染,进一步遏制非法收购药品不法行为,使回收过期药品的长效机制落到实处,保证药品质量和群众用药安全,维护广大群众用药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过期药品的回收原则1、定点回收。按照“三统一”的原则进行回收活动。统一设置“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箱”;统一印制“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封条;统一清理方法与程序:居民将家庭过期药品送往就近的回收点放入回收箱,回收箱由药监部门统一封存。2、定点单位要对回收的过期药品实行“三专”管理,即专人负责、专柜存放、专用标签。3、对群众送交的过期药品,不论数量多少不得拒收。4、药品监
    2023-06-06
    237人看过
  •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申中央驻陕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
    各有关中央驻陕单位:2月11日,陕西西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西延铁路公司)发生货物列车脱轨,造成西延线中断行车34小时49分,直接经济损失222.9万元的重大事故,但西延铁路公司一直未向省政府报告发生事故的情况。直至2月22日经省政府办公厅查问后,才报告事故的情况。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为切实做好中央驻陕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工作,保证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准确地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委、省政府,以便快速组织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陕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94号)文件的要求,现将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重申如下: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范围1、事故报告的行业范围包括: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消
    2023-06-09
    200人看过
换一批
#安全生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有: 1、事前的监督管理:如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的审批,包括经营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等。 2、事中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日常的监督检查、安全大检查等。 3、事后的监督管理:生产... 更多>

    • 山东省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法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6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公布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安全生产信息网上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登录制度,及时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有关违反安
    • 关于对安全生产法规的实施实行监督检查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7-26
      对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是应急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 浙江省计划生育监督管理机构是什么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23
      建立与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凡未完成本级年度人口控制指标的设区
    •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什么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22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相关措施,按职责分工依法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跟踪监督。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二)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情况;(三)设施、设备、器材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四)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五)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
    • 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全部内容?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11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讨论、依法决策,并记录存档。前款规定的重大事项,按照国家、本级人民政府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