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不动产转移登记的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4:03:30 190 人看过

受馈赠不动产转移登记所需的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单方)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后退还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1)单位提交授权委托书(单位);

(2)个人提交授权委托书(个人)原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提供以下之一):

(1)不动产权证书;

(2)不动产转移登记联系单;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分割转让证,或者土地分摊转让一览表)、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或者保障性住房初始登记证明)原件

5.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6.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书,或者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有效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7.受赠人享受拆迁税收减免政策的提交:

(1)受赠人的拆迁协议;

(2)受赠人的拆迁存款证实书(拆迁专项存折)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并加盖税收抵扣章。

8.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

第一步前往就近的办理大厅申请;

第二步办理大厅收到材料后受理;

第三步工作人员进行权籍调查;

第四步登记中心进行审核;

第五步登记进不动产登记簿;

第六步核发证书。

南京受馈赠不动产转移登记流程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等,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交户口簿。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分摊转让一览表)及《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初始登记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或不动产转移登记联系单,(均为原件)

4、房屋分层分户图(原件)

5、被继承人、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6、继承公证书或遗嘱公证书(原件,未经公证的按《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要求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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