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立案时间
《行政处罚法》未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履行立案手续。不过,很多部门都明确要求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履行立案程序,从而启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海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则专设“立案”一节,其第十七条要求工商机关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质检、人民银行等部门行政处罚程序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应予立案。
二、行政处罚立案流程
行政处罚立案,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线索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存在依法需要予以行政处罚且属本机关管辖范围的违法事实,决定启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开展调查处理的行政执法环节。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线索,或者依据监督检查职权主动发现案件线索的,应及时进行案源登记,及时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机关在立案之前,可以依法调查取证,核查是否具备立案条件。立案前的调查,属初步调查。行政机关经初步调查,有理由认为存在违法事实需要予以行政处罚,且属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就应及时按规定办理立案手续,以便进一步调查取证。
行政机关超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办理立案手续的,一般情况下属于程序瑕疵,而不属违反法定程序,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效力。但是,调查终结后再办理立案手续的,属于违反行政处罚法定程序,相关行政处罚无效。违法案件具备立案条件但未按规定及时立案,在时间上严重拖延,立案后虽然还有调查活动,但主要证据都是在立案之前调取的,有可能被指控构成滥用职权,从而可能影响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立案审批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展开调查,并将不具备立案条件的案件排除在外。因此,立案之前取得的证据只要符合法律要求,取证方式方法合法、正当,且所取之证对所调查事项能起到证明作用的,经查证属实后,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具有证明效力。
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相互之间既存在某种法律上的联系,又是相对独立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立案,在时间上并无必然的先后关系。经核查发现案件线索具备立案条件的,就应依法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同样地,工商机关通过现场检查等途径发现有不合格产品、侵权商品等财物,依法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便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也应当依法及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可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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