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审计报告”能否代替“鉴定结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4:43:46 492 人看过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司法机关拿审计报告充当司法鉴定结论的情形,虽然审计工作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相似都以采集财务资料为主体,以财务会计标准作为技术标准,采用一定的财务检验手段来发现经济犯罪案件的线索。但笔者认为,从刑事证据的分类来看,审计报告并非鉴定结论,应属于书证。审计报告和司法会计鉴定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审计机关有其不同于司法机关的特殊职能要求和专业特性,不能要求所有的审计证据和审计取证行为都符合刑事诉讼的要求,刑事诉讼对刑事证据的要求,尤其在合法性要求方面,十分严格,明显高于审计证据的要求。因而,为了有效地作为指控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以审计报告代替司法会计鉴定书。

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根据需要或接受委托,指派专业人员依据审计标准,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和有关经济活动,提出意见和结论的一种经济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

司法会计鉴定,指诉讼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依法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依据司法会计技术标准,通过检验财务会计资料对案件中财务会计问题进行技术鉴定的一项诉讼活动,是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一种诉讼措施。

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具有明显的不同:

一、目的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情;审计的目的则具有多样性,比如监督经济活动、鉴证经济业务、评价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组织审计的机构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由司法机关主持进行的;审计是由审计机关或审计中介机构主持进行的。

三、法律依据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依据国家的诉讼法律的规定实施的;审计是依据国家的审计法律实施的。

四、主体的产生程序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是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的,且不需要鉴定事项涉及单位的委托或认可,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委托和被委托关系;审计人员是由审计机构指派或者聘请的,除政府审计外,中介审计机构需要接受委托,才能委派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活动。

五、主体的诉讼地位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是诉讼参与人,享有诉讼权利与义务,比如鉴定人可以被要求回避;而审计人员不是诉讼参与人,即使涉及诉讼时,通常只是作为当事人或者一般的证人出现。

六、审计鉴定程序不同。司法会计鉴定属于诉讼措施,在获取检材或实施技术检验方面,有比较强的司法保障,并且只能采用技术手段来完成鉴定;而审计可以在任何时候进行,没有诉讼司法作为保障,但可以采取任何手段来完成审计,不仅包括技术手段,还可以采取如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等办法。

七、证据依据不同。司法会计鉴定只能依据基本证据作出,不能采信诸如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其他鉴定结论等参考证据;审计可以依据审计过程中的各种证据。

纵观上述二者的区别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司法会计鉴定符合刑事证据的三大要素(程序性、合法性、客观性),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而审计报告由于缺乏严格的程序要求等问题,仅能作为普通的书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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