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职工内债
1、《企业破产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该法的一项重要指导思想,有着提纲挈领的作用,要求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以民为本,保障和谐。
2、该法第8条规定,要求破产申请人提供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这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条件,法院依此也可以对破产企业予以监督,凡是未能依法提供职工安置预案,未能核查职工社保等的企业可能无法顺利启动破产。
3、该法第48条规定,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减轻了职工负担,又维护了职工诉权。
4、该法第59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享有表决权。赋予了职工“参与权”与“表决权”。第67条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这样可以使得破产透明化,加强了破产程序的监督机制。
5、该法113条规定了职工债权的内容,以及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顺位。职工债权即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债权种类齐全,内涵丰富,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几大项目均包含其中,并规定在普通债权之前受偿。
二、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范围
1、工资
职工债权中的工资应做广义理解,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值得一提的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该条款系在《企业破产法(试行)》阶段作出,考虑到当时职工债权优先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清偿的法律规定,将职工集资款参照工资处理,更符合当时的社会环境,但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的今天,职工集资款债权则定性为普通债权,未列入工资范围。
2、医疗费、伤残补助金、抚恤费用
医疗费是指职工在遭受人身伤害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对于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而言,在医保范围内的职工医疗费系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他诸如未为职工参保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费,应属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债权。
为了维护破产企业员工的利益,破产清算职工内债是会被优先处理的。如果破产企业拖欠了员工的工资或者是向员工进行过借款,那么在破产后企业所拥有的财产要最先偿还这部分债务,如果还有剩余财产的话才会按照一定得顺序清偿其他债务。同时在破产期间还需要继续缴纳员工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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