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在房地产交易中的适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09:24:12 162 人看过

1、情况有什么变化?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生效成立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情势发生变化,致使合同基础发生动摇或丧失。继续保持合同原有效力不公平的,可以变更合同内容或者终止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的介入,强行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除了合同双方的意愿之外,它还重新分配了双方在交易中应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价值目标是公平正义。第二,情势变更原则在房地产交易中的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生效后,因情势变更而使合同基础发生动摇或丧失,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继续保持合同原有效力不公平的,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合同。将这一原则适用于商品房预售纠纷,应当把握以下几个要素:第一,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情势变化的发生必须是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预见的。要确定当事人的预见性,就要根据商品房预售的市场、价格、交易政策等进行客观调查。其次,情况的变化必须是由于不能归于当事人的原因。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在履行合同后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当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或者收到合同,商品房市场价格大幅上涨等情况发生变化,造成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不公平的,不能以违约为由免除过错方的责任形势变化。

第三,商品房预售合同正常履行后,情势的变化必然使双方的利益明显不公。比如,房产中介已经与购房者签订了合同,但在商品房建设过程中,建材价格却大幅上涨。如果原合同履行完毕,房地产中介将不盈利,但按其成本计算将遭受严重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纵观其设立要求,情势变更原则不适用于以下商品房预售情形。合同订立后,合同内容与实际标的不一致,合同履行存在瑕疵,即使情势发生无情的变化,合同的对价关系也不平衡,此后情势发生变化;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已经预见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记载了可能发生的情况变化,预见的情况变化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4。由于一方的过错,合同延期履行,延期履行期间发生情况变化;

5。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当事人逾期不支付房款或者逾期不支付房款的。比如合同签订时,房价和合同逾期时的商品房价格突然下降;

6。商品房预售合同逾期履行的一般商业风险。三是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情势变更原则的依据是预售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在履行中可能出现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无效合同自成立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合同主体不具有约束力。《房地产法》第四十四条对商品房预售作出了严格规定。法律实施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无效。因此,情势变更原则不适用于无效合同。但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成立时间较短,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实施前,商品房预售行为还不规范。因此,对具体情况要区别对待。预售方未申请《建筑规划许可证》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经有关部门批准,合同其他内容不违法的,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有效处理。

2。必须有情势的变化,即可能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继续履行的客观情况。比如,国家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价格政策、产业政策都做了很大的调整。再比如当地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决定,比如1995年北京市政府为了解决夜间施工扰民问题,决定“晚上10时至次日6时以后不准施工”。情事变更原因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前提。只有正确认定情势变化的事实,才能很好地审理此类纠纷。预售商品房合同成立生效后,履行终止前,情形发生变化的。

如果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前发生了情势变更,应当认定当事人已经意识到了发生的事实,那么合同的成立是以变更事实为基础的,所以情势变更的问题就不发生了。比如,市政府决定晚上10点以后不允许施工,开发商还是按昼夜施工计算工时,这样就耽误了交房时间,这不是情势变化。在签订合同时,变更的事实对当事人不利,但当事人仍将其视为合同的内容,即当事人自愿承担风险,因此无需事后保护。另一方面,情况的变化必须在合同完成之前发生。因为,合同终止后,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没有理由适用情势变更。此外,还应注意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时间。迟延履行合同期间,情况发生变化的,迟延履行合同的一方不得就履行合同后的不公平结果请求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因为如果当事人按约定履行合同,就不会面临变更的情况。否则,客观上必然会鼓励违约方,对守约方显然是不公平的。另一种情况是,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情势变更,当事人未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继续履行协议,合同履行完毕后,是否可以主张适用该原则环境的变化。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可以认为当事人放弃了诉讼请求权,一般不受保护。

4。情况的变化是双方无法预料的。情况的变化一定是由于不可预见的事故引起的。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能够预见的,表明对该事件可能发生的风险予以确认。风险发生后,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当事人本应预见但未预见,或者虽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而未采取预防措施的,是主观上有过错的,责任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情势的变化使原合同的履行不公平。情势变更后,合同基础丧失,双方对价关系受损。当事人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义务的,将丧失合同效力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16: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合同内容相关文章
  • 情势变更原则的内容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内容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若非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重大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和解除合同。所谓情势,是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情况,即“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局部之情势,并不考虑原来法律行为成立时,‘为其基础或环境之情势’”。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变更指的是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根本的变化。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会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结果时,若仍然要求当事人按原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往往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这时,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这种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势发生变化的法律规定,就是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
    2023-05-06
    495人看过
  • 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
    一、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可以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重新达致平衡,使合同的履行变得公正合理。变更可以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变更,如合同标的数额的增减、标的物的变更、履行方式等。二、解除合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规定,如果变更合同尚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就可以进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场合通常包括:在合同目的因情势变更而不能实现场合,或者合同履行因情势变更而成为不可期待的场合,或者合同履行因情势变更而丧失意义的场合,在这类场合下,一般就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上述两个效力的层次是不同的,也就是法院在认定变更或解除合同方面应遵循一定的顺序。按照合同严守的原则,法律优先考虑在最大的限度范围内维持原有的合同关系。因此,如果合同有变更的可能,应该首先变更合同,如果变更合同还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则考虑解除合同。如果当事人坚持解除合同,而该合同达到司法解释所认定的“继续履行合同对于
    2023-04-27
    472人看过
  • 民法典的情势变更原则
    一、民法典的情势变更原则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客观上,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这里的“客观事实”,指一切可能导致合同基础动摇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难、意外事故、战争爆发、国家经济政策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巨变等。2、主观上,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
    2023-04-12
    471人看过
  • 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如何适用
    【相关知识】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中合同严守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合同可以不经过双方合意发生变更或解除。情势变更便是合同变更中的一种。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如下:1.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的前提条件。所谓的情势变更,可以分为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的变动,如通货膨胀,币值贬值等,以及政策、战争、战争导致的封锁、禁运。该事实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丧失,是否导致当事人目的不能实现,以及是否造成对价关系的障碍为判断标准。一般而言,买卖合同中因价格变动幅度超过百分之三十,即可认定为情势变更,但在具体司法实践问题
    2023-02-04
    128人看过
  • 能否因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能否因情势变更
    一、能否因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内容,消除显失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基础上得到履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增减履行标的的数量。实践中增减履行标的数量可同时进行,使双方当事人的履行都发生变更,从而平衡双方的利益。如在商品房买卖或货物销售合同中,如遇严重通货膨胀时,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增加应支付的金钱数额并减少自己应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使双方履行标的均发生变动,以分担交易风险。2、变更履行期限,分期或延期履行。从鼓励交易的目的出发,如果采取分期或延期履行能够消除情势变更所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的,即应采取此种方式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3、变更标的物。因情势变更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交付原合同标的物,如果是特定的种类物的,可以允许该当事人以同一种类物替代履行。4、拒绝先为履行。这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依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得先为履行,在履行期到来时,相对方因情势变更导致财产状
    2023-02-25
    294人看过
  • 审理预售商品房纠纷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一、预售商品房纠纷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要件和内容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在预售商品房纠纷适用这一原则时,应把握以下几个要件:首先,情势变更的发生,须是买卖房屋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或不可能预见的。确定当事人预见力,应根据预售商品房时的市场、价格、交易政策等方面进行客观考察。其次,情势变更的发生,须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如果当事人主观有过错,对合同履行后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那么仍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应承担其责任。如合同当事人履行迟延或者迟延受领,此时商品房市场物价急剧上涨等情势变更致预售商品房合同履行后的不公平,过错方不得以情势变更为由而免除其责。再次,情势变更须使预售商品房合同正常履行之后双方利益显失公平。例如房产商与购买者已签订合同,但在建造
    2023-02-07
    186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合同内容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等; 3、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 4、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除此之外,合同还可... 更多>

    #合同内容
    相关咨询
    • 什么是情势变更原则,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6
      一、什么是情势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二、如何适用
    • 情势变更原则的使用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23
      因未看到您的合同,因此现只能按照您的阐述做简单回复!首先情势变更原则是可以在购房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开始用的,但是使用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的是必须是涉及到合同履行的本身!也就是说由于政策调整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而不是由于政策调整导致我的小户型暴跌因此我不愿意再举行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本身没有问题),请您结合自己的合同做详细判断。如果属于后一种则是不能使用情势变更原则来抗辩的! 至于
    •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15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几项条件: (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 (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相关的情势变更,即表明其知道相关情势变更所产生的风险,并甘愿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就并不适用。 (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也就是由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所引起。如果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
    •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14
      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如下: (一)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二)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三)须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 (四)须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五)须情势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呢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14
      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 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泛指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 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 3、情事变更的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是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 4、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