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竣工后申请消防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向消防监督机构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原件及软盘;
2、建筑构件、材料防火性能和消防产品的清单及质量合格证明;
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4、规定格式的建筑设施调试合格开通报告原件及软盘(简单内装修的工程可由物业管理单位出具:“消防设施未变动或已开通”的证明);
5、火灾报警联动控制系统的逻辑关系图或说明书原件;
6、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名单原件。
7、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记录。
二、申报材料的内容要求:
1、《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应用黑色钢笔或水笔填写,字迹清晰。《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附表6由施工总包和各专项施工单位分别填写,设计或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各专项的施工单位应载明承揽工程范围。此表应由填写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单位法人章。
2、申报单位须提供工程中所用由耐火极限要求的构件、不燃或难燃材料、消防产品的清单及质量证明,其内容应包括构件、材料和产品的生产厂、品牌、型号、数量、使用场所,并附法定有效消防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证明及生产厂质量合格证明。
3、建筑消防设施调试合格开通报告应由调试人员本人签名,并由调试人员的单位盖法人章。施工单位、调试人员及调试范围须与《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资格证记载一致。编制的火灾报警联动控制系统逻辑关系图或说明应由调试单位盖法人章。
4、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工程,申报单位应提供规定格式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备忘录。《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备忘录应由值班人员本人按要求签字,该物业的管理单位盖法人章确认。
5、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记录应有施工人员填写,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盖法人章确认。其内容应载明施工范围、时间、人员、使用涂料的型号及品牌、执行的耐火等级及施工标准、涂层厚度等内容。
6、申报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送资料的原件由复印件代替时,均应加盖申报单位的单位法人章确认。
三、申报资料的装订要求:
1、资料一律采用A4大小纸张,左侧装订成册。装订后不得影响其内容阅读。
2、资料每页均编页码,每项内容设次目录。
3、工程申报资料为一项一案卷,并需设总目录,记载页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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