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修期的长短,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低保修期限。”
因此房地产商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该条里说的《规定》,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注明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而该《规定》第六条讲明:“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依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6、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一、怎么计算房屋保修期?
根据上面几个不同的法律来看,房屋保修期的规定很复杂。
我们举例来说,假设房屋于2002年1月1日竣工,而开发商于2003年1月1日向买受人交付使用,交付时施工单位对屋面防水的剩余保修期为4年,而《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规定的低保修期限3年低于该存续期,那么保修期应当认定为4年;如果开发商于2005年1月1日向买受人交付使用,施工单位对屋面防水的剩余保修期为2年,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规定的3年的低保修期,那么保修期应当认定为3年。
购房者可与开发商协商延长保修期,但开发商不得要求缩短保修期。
二、房屋哪些部分不能保修?
那么是不是说在房屋保修范围内的都可以保修呢?其实并不是这样的,那么,什么情况不属于保修范围呢?
1、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这条规定的内容并不难理解,尤其是在装修中经常发生这个问题,比如说私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设计,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等,这些行为在装修中并不少见。
2、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不可抗力也不难理解,像地震、水灾、大风等自然灾害,都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发生这类问题时,房屋不在保修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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