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区法院审理的原告王福彬不服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伤)行政确认纠纷案件中,王中有(原告之子)骑自行车上班时坠入路沟,经抢救无效死亡,行政机关认定王中有不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列举了应认定为工伤的若干情形,其中第(
大渡口区法院审理的原告王福彬不服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伤)行政确认纠纷案件中,王中有(原告之子)骑自行车上班时坠入路沟,经抢救无效死亡,行政机关认定王中有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列举了应认定为工伤的若干情形,其中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案在上下班途中,职工骑自行车出现的伤亡事故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律适用上出现很大争议,存在有以下理解与适用上的分岐及问题: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是否仅适用于受到机动车伤害的情形;
2、上下班途中受到除机动车外的其他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立法背景与原意是什么;
4、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是否须区分责任;
5、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机动车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那么受机动车伤害与其他伤害在认定工伤时的区别是什么,开车上班与骑自行车上班、步行上班的差异又是什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4月5日《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中,明确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机动车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劳动行政机关对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机动车事故一般都认定不属于工伤。
上班途中,除机动车伤害之外的其他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职工和用人单位基于各自的利益出发,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的争议较大,这类纠纷的处理在劳动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以及各自内部中均有较大的分岐,也是职工、用人单位和社会关注的问题。
因此,为了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统一与法律的权威,大渡口区法院提出建议:应当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进行正式解释,以了解该条款的立法背景与原意,便于劳动行政机关与法院正确地理解与适用,便于职工与用人单位正确地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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