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的特定效力,又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以及《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原则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房屋强拆是属于特殊的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一般是不执行强拆行为的。
当这一原则与拆迁强制执行实例结合到一起时,很多被拆迁人因此感到困惑:如果强制执行(强拆)行为不因复议诉讼而停止执行,那么即使我们通过复议诉讼途径成功维权,确认了强拆相关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错误的,房屋财产也仍旧受到了更为严重的侵害,被拆迁人的权利该如何体现?
当被拆迁人针对司法强拆行为和其前置行政行为,或违建限期拆除相关行政行为提起复议、诉讼权利救济程序时,究竟能否阻延房屋遭受强拆的脚步,能否真正帮被拆迁人实现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诉求。
根据我们上文所说,出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特定效力的考虑,以及对行政公权力和法律效力的尊重,结合相关法律条款内容可以明确的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无法阻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正常执行。
但由于涉及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存在的强拆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相关行政行为的实施后果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在司法执法过程中更需要谨慎对待。
对此,在以上我们提到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等的相关内容进行实践。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中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也就是说,当诉讼程序启动后,除不及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的情况外,相关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其次,对于征地拆迁领域诉讼过程中对房屋拆迁强执行为的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实践多次发文进行特别说明。进一步明确了当相关诉讼救济程序启动时,实施司法强执的原则。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其中明确指出,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在《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中再一次强调,对于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拆迁裁决的案件要切实体现“裁执分离”的原则,“对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准许;凡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方可采取强制手段”。
最高院屡次发文强调的核心精神把控在于,对于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强制执行和先予执行问题,当诉讼程序一旦启动,原则上法院不准许强拆行为的实际执行。也就是说,一旦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启动了诉讼程序,其房屋财产安全原则上应当受到保护。
最后,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中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诉讼而停止执行的一般规定,到司法解释中对于诉讼案件中原则上不准许先予执行的适用性规定,再到最高院关于征地拆迁领域司法强拆强制执行的针对性强调说明,被拆迁人在涉及强拆的行政行为相关案件中的救济权利一步步得到明确。
据此,被拆迁人应该更有积极启动相关法律救济程序,保护自己的房屋财产远离违法错误强拆行为的意识和勇气。同时,对于法院在相关行政行为诉中违法裁定准予执行强拆的情况,被拆迁人也可以针对该错误裁定展开权利救济工作,将维权的绊脚石都作为通往维权胜利的台阶有效利用起来。
在实践中出现的诸如被拆迁人被作出补偿决定面临司法强拆的案例中,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我们所说的,法院在对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执行的前提是,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启动了相关法律救济程序。如果被拆迁人自己因消极维权错过重要法定期限的,仍有被强拆的风险。
另则,实际拆迁过程中确实存在拆迁方与地方法院联合,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实施强拆的情况。但被拆迁人要明白的是,越是在这种情况下,对方的违法破绽越大,被拆迁人能够抓住并予以打击的目标也更明确。
拆迁行政复议程序
(一)申请。
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等资料。其中,申请书要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裁决申请资料齐全的,裁决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齐,则申请人需在7日内补齐。
(二)审理。
在裁决过程中,裁决机关首先会听取各方陈述,认定补偿安置的事实是否清楚,并征询拆迁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期间,如果拆迁双方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的,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交给裁决机关,拆迁裁决程序终止。若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没有参加裁决审理的,视作撤回裁决申请。若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不出席裁决审理的,裁决机关可缺席裁决。
(三)文书送达。
送达裁决文书如申请书副本、裁决书等,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方式可以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采用公告送达的,可将裁决文书张贴于被拆除房屋的拆迁基地内,公告天数不得少于5天。
(四)执行。
拆迁裁决书送达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决方案认真执行。不执行的,裁决机关可依法申请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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