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权有哪些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9:46:05 207 人看过

关于民事诉讼专属管辖权的规定

国内专属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33条,(一)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百六十六条因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争议提起的诉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或者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合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仅由一个或一些法院管辖时,意味着只有法律规定的法院有权受理和审判此类案件,其他法院无权管辖此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受理。排他性与法院和法院产生的效果有关。排斥效应。排除效力是指通过协议排除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力。排除效力来源于排他性效力,排他性效力与当事人的效力有关。由于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案件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法院管辖,当然,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变更专属管辖权。限制效应。专属管辖权的效力还体现在牵连管辖权的限制上。牵连管辖权,又称合并管辖权,是指对一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另一个案件与该案件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对另一个案件具有管辖权并进行审理。牵连管辖权的实质是,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牵连关系,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案件取得管辖权。牵连管辖权的主要应用是原告增加索赔,被告提出反诉。权力审查的有效性。管辖权是诉讼的要素之一。“诉讼要素是指对成本案件作出判决所需的要素”。这意味着“管辖权是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前提,不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应对该诉讼作出判决,因此是否具有管辖权是该诉讼的重要内容之一。法院应根据其职权随时查明管辖权”。法院只有对受理的案件具有管辖权,才能对案件作出实质性判决。法院受理案件,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应该对其是否拥有管辖权给予必要的关注。撤销效力。为了确保严格遵守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受理上诉案件时,依职权审查下级法院是否遵守了专属管辖权的规定。如果上诉法院发现原判决确实违反专属管辖权的规定,应以重大程序性违反为由撤销判决,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于违反一般管辖权或特殊管辖权的案件,虽然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异议被驳回时提出申诉,但如果法院做出了实质性判决,则“当事人不得声称他们在上诉审判中没有管辖权,上诉法院不得以此为由撤销原判决”。在实行三审制的日本,如果法院受理违反专属管辖权规定的案件,当事人不仅可以向二审法院上诉,还可以以判决违法为由向三审法院上诉。否认有效性。专属管辖权反映了一个国家在司法行政中的主权,这意味着它不承认外国法院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权。如果外国法院只接受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并作出裁决,将被视为侵犯其主权,“在所有情况下,排除承认外国判决是合理的”。既然承认是执行的前提,拒绝承认就等于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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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0日 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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