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初,遂川县汤湖镇人民政府负责该镇深山移民安置工作,需征用该镇南屏村石角村民小组吴庆裕耕种的耕地1.775亩。同年4月23日,汤湖镇政府与吴庆裕签订了一份《征地协议书》,直接征用了吴庆裕1.775亩承包耕地,并支付了23075元土地补偿款给吴庆裕。随后,镇政府将土地交付给了移民户建房。同年8月,石角村民小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吴庆裕耕种的耕地不是吴庆裕的承包地,而是该村民小组一位已去世的五保户的承包地,该土地的补偿款23075元应归村民小组全体所有,请求法院判令吴庆裕返还23075元土地补偿款。法院以征地协议具有行政合同性质,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村民小组的起诉。石角村民小组于是以镇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将吴庆裕列为第三人,请求法院撤销汤湖镇政府违法征地行为,恢复土地原状。
[分歧]
被告作为乡镇人民政府,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以镇政府名义组织实施征用耕地,属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被告作出的土地行政征用行为违法没有异议,但被告的越权征地行为撤销或被确认违法后,涉及被告支付给第三人的23075元土地补偿款是否应判令第三人返还给被告,出现了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第三人是依征地协议取得的23075元土地补偿款,征地协议属双方合意的民事行为,法院确认了被告征地行为违法后,应由镇政府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第三人要回23075元。在行政诉讼中,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再判决行政相对人返还财物给行政机关,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因此本案中不应判决第三人返回23075元土地补偿款给被告。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征地协议书的行为是违法征用土地具体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被告越权征用土地的行为被确认违法后,也宣示了征地协议违法,行政诉讼法虽然对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行政机关有损失的应如何处理没有作出规定,但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在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对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确定了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有损害要赔偿的原则。现实中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行政机关有损害的大量存在,因此可以适用该规定判决第三人返还23075元补偿款给被告。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签订《征地协议书》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签订《征地协议》是被告实施土地行政征用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步骤和环节,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虽然签订《征地协议》是双方行为,但1999年最高院司法解释将原来司法解释中具有单方行为特征的具体行政行为条款去掉了,因此将签订《征地协议书》视为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对该部分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处理,程序上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不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法。
二、第三人依《征地协议》获得的23075元土地补偿款不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它不可能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的债。本案中第三人是依据双方合意的《征地协议》获得的23075元土地补偿款,该款事实上包括第三人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土地补偿、安置补偿等部分,其中有些应归第三人所有,对第三人能否获得23075元补偿款应根据《征地协议》的效力确定。由于签订《征地协议》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民事行为,因此不应适用民事实体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应适用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判决第三人返还23075元补偿款给被告有法律依据。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或无效时,对行政机关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司法解释规定要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但对行政机关有损害的应如何处理规定,没有十分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常常出现行政机关也存在经济损害的情形,如本案中被告实施征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应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时,那么被告已支付给第三人的23075元土地补偿款就属其经济损失,被告不能依据《征地协议书》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起诉第三人,就必须在行政诉讼中予以解决。因此,法院可以对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规定中的对造成损害的规定进行扩充理解,加以适用。该规定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我们对造成损害的可以进行扩充理解,理解为既包括行政机关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也包括相对人对行政机关造成的损害,这样就确立了只要有损害,就应判决相关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原则。
四、可以减少诉累,彻底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确认违法,同时判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判决形式,该判决形式是最高院司法解释确立的,其目的是为了彻底地解决行政争议,属补救措施的一种,避免了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打完行政官司之后再打民事或行政赔偿官司,减少了诉累。本案中,由于移民安置工程已建设完毕,若撤销被告的越权征地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法院应作出确认被告的征地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判决第三人返还23075元给被告,由被告依据土地法的规定办理征地手续。这样也避免了被告行政诉讼之后再起诉第三人返还土地补偿款的诉累。
-
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造成损失的,该如何处理?
73人看过
-
行政案件被告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受理费如何处理
326人看过
-
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如何返还财产?
376人看过
-
行政行为撤销的具体程序
342人看过
-
行政机关被撤销,行政诉讼以谁为被告
291人看过
-
行政机关撤销后,被告主体的权益如何维护?
345人看过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概念为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相应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 更多>
-
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后,如何进行后续处理?山东在线咨询 2024-11-17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如果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要求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或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明显不当。如果公民或法人对行政处罚不满意,他们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定和裁决,如果确认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决存在不当之处,则有权予以撤销并要求重新处理。
-
哪些具体的行政行为被撤销行政复议呢?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30虽然《行政复议法》对于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主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后将如何处理没有具体规定,但是2007年8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由此可知,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若发现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可以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这里的“改变”包括撤销原具体行政
-
对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处理行政诉讼的期限山西在线咨询 2022-01-21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
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由谁责任福建在线咨询 2023-05-01在处理后果上,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被撤销而丧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后如果相关的义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执行,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行政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如何撤诉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02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