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规定办理。
二、办理材料
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原件交回。
提交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提交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提交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提交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乳源分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材料齐全的收件人接件,制作收件登记表与申请材料一起递交到相关股室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退还申请人。
3.受理审查:相关股室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以接收到窗口递交的纸质材料为准);该申请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5个工作日内出具电子《受理回执》并制作呈批表呈报相关领导审批;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5个工作日内出具电子《不予受理回执》;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材料有误,5个工作日内出具电子《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进入网办材料补正程序待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受理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回执》。
4.审批:审批人员对电子材料和呈批表进行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批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发给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相关证件或批文,并附《行政许可送达回执》;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发给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取证: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自行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县公共服务中心住建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收件人接件,制作收件登记表与申请材料一起递交到相关股室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退还申请人。
2.受理审查。受理人员审查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审查决定。该申请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乳源县住建局受理通知书》并制作呈批表呈报相关领导审批;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出具《乳源县住建局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材料有误,出具《乳源县住建局补正材料通知书》待申请人补正材料。
3.审批。受理审查后,审批人员对材料和呈批表进行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批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发给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相关证件或批文,并附《行政许可送达回执》;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发给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取证。申请人到县公共服务中心住建窗口自取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乳源瑶族自治县解放北路3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乳源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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