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强制执行是当事人因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向人民法院申请维护的司法救济手段,若因客观原因,经强制执行而“执行无果”或“执行不能”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径行裁定终结执行或中止执行。实际上,由于如前所述种种原因,按法定程序中止执行的案件很难恢复执行;而终结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请求权则随之消失。无论是中止执行还是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都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债权实现的可能,而且缺乏相应的法律救济手段予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债权凭证制度简洁高效地弥补了这一缺陷,有效地弥补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六个月或一年)过短的缺欠;还可以防止债权人因“终结执行”而丧失再申请执行权,增加其实现债权的机会,从而达到保护实体权益的目的。
二、有效地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
执行过程中,债务人故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或暂时丧失履行能力等情况而致执行不能的情况普遍存在,如对强制执行无果的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可能会使债务人在执行中不思如何切实履行债务,而是千方百计逃避或对抗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加据执行难。实施债权凭证制度,债权人可随时以债权凭证申请再执行,可对债务人特别是自然人债务人造成“一辈子负债”的心理震慑,促成债务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防止逃废债务、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生。
三、增强当事人责任感和风险意识
债权不能实现情形是当事人经商风险之所在,往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经商之初的契约中就已种下债权难以实现之因,当尝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之果时,就归责于执行不力,责怪法院“空调白判”、“打法律白条”,由法院充当“被告”,承担债权人的经商风险。实践中,常出现人民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履行能力的情况,这应归责于债权人过份倚重法院的职权,对执行结果期望值无限扩张,并淡漠风险意识,不积极承担举证责任。债权凭证在张扬当事人主义的同时,籍此将经商风险回归给债权人,可以使债权人充分了解执行情况,积极参与到执行程序中,进而使债权人乃至整个社会改变观念,增加市场风险意识,以增强市场主体自我防范的能力。
四、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规范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对执行无果或无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往往采用中止执行的方式。我国法院执行人员仅三万余人,过去每年执行结案280余万件,其中中止执行的约占20%,而最高人民法院又明确规定中止执行不能以结案予以司法统计,这些中止执行又未了结的案件长期中止,年复一年,积案如山,执行法院不堪重负。现将其中部分案件制发债权凭证处理,可使执行法院从无效的司法活动中解脱出来,使执行人员把有限的执行能力投入到执行可实现债权的案件中,以利于司法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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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是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它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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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提存制度的功能价值天津在线咨询 2023-02-25提存制度的确立具有特殊的价值和意义,具体表现为: 1、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衡平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有利于债权立法整体功能的发挥。 2、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澄清讼源、减少讼争。 3、提存制度的建立,对于在民事领域用法律手段取代行政手段、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具有重要的意义。 4、提存制度的建立,符合中国民事立法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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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凭证制度的问题贵州在线咨询 2021-12-221、债权凭证并没有改变人们对法律借据的理解。2、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3、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诉讼成本。4、债权凭证的实施很容易导致执行人滥用职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转让执行后,根据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件,人民法院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绝返还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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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制度的存在有何积极作用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131、债权凭证制度中的积极作用有提高结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督促被执行人尽早履行义务等。债权凭证制度是指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证明其债权存在并明确未执行的债权数额的书面凭证的制度。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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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价值取向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1民法的价值取向就是公平、平等。民法(Civil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