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申请人须为在我省合法居住的外国人50人以上;2)有能力承担组织协调工作的召集人,该召集人是在华常住外国人,且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3)经政府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不能满足境内外国人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4)申请作为临时地点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规定,在该场所举行宗教活动时不会影响周围居民、单位的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5)保证在临时地点从事的活动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接受所在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监督。
二、办理材料
召集人的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提交申请时,由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当场退还申请人;在华常住证明应加盖证明人签章;申请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境内外国人的委托书要有委托人签名盖章
申请人要保证周围居民、单位不持异议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证明材料应附周围居民意见及签名
拟申请地点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证明提供方要加盖公章
申请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境内外国人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在华职业、现居住地等)要真实有效
申请书要填写完整并加盖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德庆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民宗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民宗部门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接收省民族宗教委接收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提交的本事项的申请,接收申请材料,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2.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实施机关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批受理通过后,宗教处在20个工作日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对符合要求的,经办人提出审核意见,报决定人。决定人自收到经办人提交的审核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4.发放审批结果对于审批通过的,省民族宗教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相关批复文件;审批不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原因。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德庆县德庆大道综合服务中心大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德庆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00年)
第五十四条外国人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参加宗教活动,可以邀请本省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宗教仪式。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的,应当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或者在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
第四条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
第七条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3年)
全文全文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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