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此可以看出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首先,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是发现了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这是该程序产生的前提。其次,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涉及到生效判决、裁定的严肃性与稳定性,它只能由法定的机关履行法定的程序才能提起。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异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但无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最终决定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只能是法定的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审判监督程序针对的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裁判做出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则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可是从诉讼理论上说,法院的判决、裁定(下文仅以判决作为论说的对象)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稳定性、排他性与强制性,其应当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法院生效判决的这些特点,实质上是来源于诉讼中的一项经典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要求。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是罗马共和国时期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最初的含义是:案件一经法官宣判,即产生既判力,“既判的事实,应视为真实”,法院不能对同一个案件(一事)再次进行审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院实行一审终审制,法院对案件做出判决后,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论其正确与否,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任何法院或法官都不能改变已经做出的判决。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将这一原则广泛地适用于刑事诉讼之中,“同一案件曾经有实体上的确定判决,其犯罪的起诉权业已消灭,不得再为诉讼之客体。”这一原则的目的和宗旨实际上是通过程序意义上的一种规约,来确保和维护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权威和拘束力,防止法院对处理过的案件进行反复地、任意地行使审判权;同时,它又通过强调法院在启动审判程序上的约束性条件,来保护被判决人以及被害人的各项权利,防止诉讼活动永不终结和当事人地位总是处于不可确定的状态。
但是,“一事不再理原则”只是人类在长期的诉讼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相对完善的一条诉讼原则
,它并不是绝对的、不可逾越的。无论是在历史上,抑或是在当今世界,都存在有国家从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和任务出发,对此原则做出例外的规定。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不例外。法律之所以又设置一个审判监督程序,允许对生效裁判所处理过的案件进行有条件地重新审理,是有其特定的目的的。
按照哲学上的说法,“所谓目的,并不是指某种由自然的原因所引起的自然结果,而是指那种通过意识、观念的中介被自觉地意识到了的活动或行为所指向的对象的结果。”
[2]“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
[3]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立法者设立它的诉讼目的,简单地说,是为了对已经生效的裁判在发生错误时实施救济。具体说有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纠正被错误定性的案件,和纠正对法律的错误适用。刑事诉讼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的正义,而刑事裁判作为诉讼活动的最终体现,必须保证其符合公正与正义。尽管我们说“一个公平的法律程序组织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做出公正的决定的可能性”,然而由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比如诉讼手段的限制,比如诉讼期限的限制等,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上会出现错误却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对已生效的裁判中存在的错误给予实施救济的途径,以实现实体上的正义,是设置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之一。
同时,诉讼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必须依法进行,而如果法院的裁判中错误地适用法律,不仅是对国家法律统一的破坏,更重要的是,法律适用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结果的错误,因而自然也影响到实体公正的实现。对裁判中适用法律的错误给予纠正,也是设置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之一。
其二,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刑事裁判是对被告人的自由、生命以及财产权利的处分,因此它事关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刑事裁判也涉及到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的冤屈能否得以伸张。因此,审判监督程序作为普通程序的补充,其是以特殊诉讼手段保证裁判准确无误、实现法律正义的又一道屏障。
-
在中国建立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和功能是什么
245人看过
-
刑事审判监督的途径有哪些,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有哪些
58人看过
-
论述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内容及改革思路
397人看过
-
审判监督程序能加刑吗,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情形
108人看过
-
行政许可监督的功能及其方式
132人看过
-
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制度
399人看过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目的在于对已生效而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通过再次审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纠正。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时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 更多>
-
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中,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及其适用情况陕西在线咨询 2022-01-24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
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监督程序包括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16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人民检察院
-
论述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内容及改革思路?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5
-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哪些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方式包括哪些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09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重要方面。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权依照审判监督
-
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中对哪些案件必须适格,审判监督的程序有哪些广东在线咨询 2022-02-15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适格,具体权限为: 第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三,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