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系统主要由运输、仓储、装卸、配送等主要环节和功能构成。随着现代物流的发展,物流已从传统的运输、仓储等主要功能环节向物流系统化、综合化方向集成和发展,追求物流的综合治理和物流系统的整体经济效益。这一行业跨越几乎所有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内贸、外贸等,受到多个部门的牵制,需要完善的法律和政策的支持。
一、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法律。在由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之中,直接为物流或与物流有关而制定的法律,有铁路法、海商法等。二是行政法规。涉及物流的行政法规,有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公路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发展国内集装箱运输的通知等。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颁规章。涉及物流的部颁规章,包括有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商业运输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等。
现有的法律法规缓解了物流领域的法律空白状况,提高了法律调整效率,对物流业的高速、有序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二、我国物流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一)物流法律法规的建设滞后
我国目前执行的有些物流法律法规还是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环境下延续而来的。他们是根据当时的情况制定的,虽在当时对于推动物流业的发展起过积极作用,但由于时空差异已出现适用范围有误、规制内容过时以及法律交叉、法律空白等问题,难以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更难以适应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急需补充、修订和废止。物流法律体系从技术上普遍缺乏对物流实践的具体指导和调整作用,宏观调控能力和微观约束能力不足。
(二)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1.缺少作为基石的流通基本法
我国的物流法律尚未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没有一个处于基石地位的法律法规,有关物流的法律规定分布于各类法律渊源中。无流通基本法抽象出流通领域的原则性、一般性的规定,作为其他专门法律规范的依据。
2.缺乏对有关物流的技术规范和市场准入的统一立法
发达物流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现代物流业的发展离不开物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物流企业市场准入问题、资质问题也是物流业发展的基础性问题。现行物流法律法规却对此问题无任何规范和调整,因此,完善物流企业市场准入问题、资质问题的立法更是当务之急。
(三)现有的物流法律法规层次较低、效力不强
我国现有的物流法律法规多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颁布,规范性不强,缺乏法律责任的制约作用,大多是一些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其中不少内容还有悖国际惯例,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
三、完善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建议
(一)不断健全物流法律法规体系
1.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
从日本的经验和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特征以及物流发展的客观实际来看,我国物流立法主要应从四个方面展开:一是物流主体法,指确立物流主体资格、明确物流主体权利义务和物流产业进入与退出规制的法律规范;二是物流行为法,指调整物流主体从事物流活动的行为的法律规范,是各种物流交易行为惯例法律化的产物;三是宏观调控法,指调整国家与物流主体之间以及物流主体之间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四是社会保障法,指调整国家、物流主体与劳动者、消费者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通过完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为物流活动确立行为准则。
2.对有关物流的技术规范和市场准入建立标准
例如,我国还没有一个对于电子认证的统一规范和标准,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显得过于滞后,这不利于网络经济的有效管理,也会影响到物流的发展效率。设立物流行业准入标准,比如没有一定的物流专业配置和专业人员的小型货运公司,应该整改或取缔其运营资格。
(二)提升物流法律法规的层次
对于提升物流法律法规的层次,我国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目标应定位于:如何通过汇编修订现有法律和适当补充立法,疏通各单行法律规范之间的承接与递进关系,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物流法律法规框架,促进物流行为规范化和物流运作效率化。这比新立一部虽针对性强但大而全、空洞化的物流法更有益。
(三)加强地方物流立法
我国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市场状况、企业素质和融资能力不同,物流发展的规模和水平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近期内在建立全国性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各地区应根据自身基础和条件,制定出一些符合本地区的物流法规。这样,既能为逐步建立全国性的宏观物流法律法规提供依据和经验,也有利于各地区的物流企业根据地区特点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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