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禁止外汇指定银行擅自办理跨境债权转让业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18:50:10 462 人看过

针对部分外汇指定银行在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擅自将境内债权转让到境外,并从境外融入资金的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简称上海外汇局)本月初下发通知,紧急叫停这种擅自办理跨境债权转让业务的行为。

该行为涉嫌逃避短期外债监管,同时导致境内债务人被动对外负债,严重扰乱了外债管理的正常秩序。通知如是表示。

上海外汇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一般来说,跨境债权转让是典型的外债业务,应占外债指标。而我国对外债实行的是规模控制,因此,跨境债权转让涉嫌逃避短期外债监管,叫停该项业务十分正常。

去年修订颁布的《外汇管理条例》第18条指出,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近年来,由于短期外债占比持续攀升,为了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控制短期外债规模,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2007年和2008年,国家外汇局连续两年削减了各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指标。到了2009年,为进一步促进贸易融资业务健康发展,外汇局三年来首次增加了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

据了解,此次跨境债券转让违规行为是上海外汇局在对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短期外债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通过请示国家外汇局,上海外汇局对上述银行予以从重处罚。

通知最后重申,在国家出台相关管理规定前,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擅自从事此类业务。

上述上海外汇局人士也表示,监管当局始终在鼓励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创新,但业务创新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8日 12: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债权转让相关文章
  • 银行擅自改业务,怎么办?
    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石兰轩律师回复:如果确实是银行擅自作主决定把存款买的保险,则银行应当承担责任。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张贤么律师回复:如果是在自己不清楚的时候被强制或诱骗购买了保险,那银行的做法是错误的。但是现在的问题是证据。你们是否有证据显示自己确实不知道此事,还有就是当时办理手续的时候签字的人是谁?办理的何种保险?要将案情搞清楚,才可以决定下一步采取什么行动!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于国军律师回复:如果能证明自己确实是在不清楚状况的时候被强制或诱骗购买了保险,则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可以要求退回存款及相应利息。情况严重的话,强制或诱骗你的人可能构成诈骗罪。
    2023-04-24
    116人看过
  • 债务擅自转让第三人债权人反对转让无效
    债务人刘忠不顾债权人的反对,将债务让与第三人,债权人黄世军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刘忠履行债务。10月26日,隆林县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债务转让无效,判决刘忠给付所欠债权人黄世军的砖款3870元。黄世军是隆林县的个体工商户,从事水泥砖等建筑材料生产经营。2007年底,刘忠在建自家的楼房时,与黄世军口头订立了水泥砖买卖合同。黄世军先后拉了十车水泥砖到刘忠的建房工地交付刘忠,后经双方结算,刘忠尚欠黄世军砖款3870元。2008年11月,刘忠将建好主体结构的房屋转卖给王炳胜。2009年7月28日黄世军找到刘忠要求支付所欠砖款,刘认为应由王炳胜支付,写了一字条给黄世军让其去找王炳胜要钱,字条所反映的内容是在刘忠建房期间在黄世军的砖场赊购水泥砖,后经双方结算刘尚欠黄的砖款3870元,按照刘忠与王炳胜的协议,该款应由王炳胜支付,并请王炳胜向黄世军支付该款。黄世军当即反对由王炳胜付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诉诸法庭。
    2023-04-23
    73人看过
  • 债权禁止转让的效力
    法律综合知识
    禁止转让条款规定下债权的转让是无效的。债务债权禁止转让的规定是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024-05-12
    352人看过
  •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转让后担保人还具有担保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保证人的,则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转让通知保证人的理由是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债权转让不是必须通知担保人,债权转让不通知担保人,不会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七条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4-05-04
    394人看过
  • 企业私自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会受行政处罚吗
    企业私自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会受行政处罚,由外汇管理机关进行处罚,达到犯罪情节,会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三)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五)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六)经
    2023-04-22
    216人看过
  •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业务
    一、发股前登记1、填写《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记)》;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组织机构代码证;4、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5、初步招股说明书。二、发股后登记1、书面申请(发行上市基本情况总结);2、《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记)》;3、正式招股说明书;4、境外上市有关的合同、付款凭证及其他费用清单等;5、支付境外上市费用的核准件(从境内支付的提供);注2、3、4、5需验原件留复印件。6、无逃汇行为的书面承诺(境外上市费用的支付科目超出规定范围的、或境外上市费用超出幕股收入15%的提供);7、填写《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汇发[2002]77号文发布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办理补登记时除需提供以上3-6项材料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使用及调回的基本
    2023-06-09
    238人看过
  • 跨境债务和债权的转移解析
    境内外资银行是否将转让行为通知中资银行,法律效力不完全一致;跨境转让是否完全等同于境内转让,也有必要辨析。(1)中资银行是否因境内外资银行的债权转让行为重新担负外债责任。(2)境内外资银行取得对价款进行跨境债权转让是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还是假借债权转让之名行境外拆借之实。(3)如果境内外资银行取得对价款进行跨境债权转让合法有效,那么如何认定其在收到中资银行支付的代付款本息后,扣除部分利息于当天转付境外联行的行为。跨境债权债务转让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显然,境内外资银行是否将转让行为通知中资银行,法律效力不完全一致;跨境转让是否完全等同于境内转让,也有必要辨析。当前境内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均受到一定的额
    2023-07-06
    411人看过
  • 境外债权转让的效力认定
    一、境外债权转让的效力认定境外债权转让之后,债务被履行之前,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的效力是待定的。其效力取决于转让人或受让人是否将转让行为通知给债务人。二、债权转让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
    2023-04-17
    77人看过
  • 银行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的条件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除结汇、售汇以外的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2、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经营状况良好;3、有与申报外汇业务相应的外汇营运资金和合格的外汇业务从业人员;4、有符合开展外汇业务要求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5、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除结汇、售汇以外的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由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2023-04-24
    356人看过
  • 禁止的股权转让行为
    股权,转让,公司,股份公司,持有,禁止禁止的股权转让行为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投资人在受让非上市股份股权,转让,公司,股份公司,持有,禁止禁止的股权转让行为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投资人在受让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时,必须对拟出让股权的相关情况了解清楚。
    2023-06-09
    406人看过
  • 股权可以禁止对外转让吗
    具体情况将取决于多种因素。对于相关的禁止转让规定,除非其触犯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设定之强制性规定,否则依法其仍属有效的。然而,当公司决定实施此类规定之时,理应确保股东的权益能得到充分保障。《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024-05-11
    205人看过
  • 债务跨境转让的效力认定方法有哪些?
    债权债务的跨境转让效力认定的情况是债权人必须通知债务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国内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之间因支付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未约定债权不得转让,国内外资银行对中资银行的债权也不在法律禁止的范围内。合同的性质在形式上似乎不属于学术界普遍理解的人身权属性质。但合同明确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满足上述条件的跨境债权债务转让方有效。如何约定股权转让的前债权债务股权转让债权债务最常见的约定方式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前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后的债务由新股东承担。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切记要注意股权转让与转让前的公司债权债务承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约定股权转让款之后,即受让人应当按协议约定支付款项,出让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让义务,办理股权出让的各种必经程序。至于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理及股东内部责任的承担则属于另外一个法
    2023-07-04
    499人看过
  •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号令为加强外债的全口径管理,有效调控外债总量,规范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特制定《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境内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有效控制外债规模,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资银行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第三条国家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包括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入、境外同业存款、境外联行
    2023-06-07
    94人看过
  • 哪些性质的债权被禁止进行转让
    一、哪些性质的债权被禁止进行转让下列债权是不能进行转让的: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以及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如果债权具有上述不得转让的情形的,债权人不能转让给受让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二、债权转让的管辖权问题债权转让后的管辖权:1.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3.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对该笔债权的管辖进行了约定,只要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2023-09-25
    405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转让也叫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转让是债的关系主体变更的一种形式,它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将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进行变更。... 更多>

    #债权转让
    相关咨询
    • 银行债权转让:银行债权转让怎么办理
      河南在线咨询 2021-11-24
      银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需要依法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协议,并及时通知债务人。而且,银行转让的债权债务必须是根据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债权。
    • 跨境转让债权需要通知债务人吗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2-24
      跨境转让债权应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转让人跨境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2-21
      (一)转让人将跨境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境内外资银行跨境债权转让若直接导致中资银行外债超过核定指标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则转让行为应受“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限制,该认定为无效,除此之外则该认定转让为有效。 (二)转让人未将跨境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可见,转让人未将跨境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转让行为对中资银行(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中资银行不因境内外资银行的债权转让而承担外债责任
    • 债务人擅自转让股权是否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01
      根据第179条的规定,擅自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如何理解这里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行为,以转让股权等形式变相发行股票、债券是否属于擅自发行股票、债券行为以及应以何种进行定罪处罚,是刑事司法当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解释》第6条明确,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下述三种行为,均应认定为刑
    • 禁止将哪些债权进行转让
      甘肃在线咨询 2024-12-11
      债权让与,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让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但有些债权是不允许转让的,包括以下情形: 1.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抚养费等; 2. 双方事先约定权利不得转让; 3. 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根据《民法典》第545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以下情况除外: 1.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 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