圳正式实施《深圳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本报讯记者欧阳四平、实习生陈骁鹏,周莉报道:昨日,深圳市人事争议仲裁庭正式揭牌成立,从4月1日起启用。同时,深圳市将正式实施《深圳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标志着深圳人事纠纷的解决实现了人事仲裁与司法相接轨。
机关聘任制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员、雇员及其所聘雇单位将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结果,改变了以往只能通过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行的规定。
纠纷双方可自由选定仲裁员
据悉,早在1992年1月,深圳就成立了深圳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993年10月,专门设立深圳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1994年初,正式挂牌开始受理案件。1995年4月11日,市政府颁布了《深圳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呼《暂行规定》)。市人事局负责人介绍:《暂行规定》只是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法律适用效力有限。在受案范围、受案时限、处理程序、救济方式等方面,《暂行规定》与国家新颁布的相规定不相一致。没有统一的关于人事争议处理的法规,给仲裁工作的开展增加了难度。在这种背景中,《办法》应运而生。
记者了解到,新成立的仲裁庭由四个专职仲裁员加29个外聘仲裁员组成,从4月1号开始运行,每次仲裁过程将由一名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两名仲裁员参与。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将由当事人双方各自在仲裁委员会所有仲裁员中自由选定一名仲裁员,这样可以增加仲裁的公开性和平等性,这种做法在全国走在前列。
记者还了解到,目前深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共90000多人。人事局出示数据表明:1994年以来,深圳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284宗,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从案件类型来看,工资、辞退、考核和聘用合同方面的争议较多,回避、辞职方面争议相对较少。从案件处理的方式来看,调解的案件比较多,裁决的案件比较少。
党政机关人员人事争议除外
《办法》明确了人事争议仲裁范围:事业单位与职员、雇员等工作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含聘任协议,下同)所发生的争议;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雇员因履行聘用合同或雇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社会团体与使用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因聘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解除等发生的人事争议。
人事局副局长陆韬解释:《办法》关于仲裁受案范围的规定除包括国家规定的内容外,还规定机关与雇员之间的人事争议适用人事争议仲裁。而考虑到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可以通过公务员申诉来救济权益,《办法》将原来的党政机关人员人事争议分离了出去。
人事纠纷部分举证责任倒置
以往在处理人事争议的过程中,一般都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制度,但在实际上,工资单等证据材料往往掌握在单位一方,如果单位不愿意提供,工作人员便无法举证。针对举证难问题,《办法》规定:聘用单位因工资、辞退职员(雇员)、不同意职员(雇员)辞职或者单方面作出解除、变更聘用(聘任)合同等引起人事争议的,由作出决定的聘用单位负责举证。
仲裁结果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在争议处理方式上,《办法》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争议。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暂行规定》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或对方拒不履行仲裁决定的,只可以申请人事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未能实现与司法的接轨和执行的保障。而《办法》明确规定机关聘任制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员、雇员及其所聘雇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就使人事争议处理具有更强的效力,弥补了原《暂行规定》人事争议处理约束力弱、执行困难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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