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1:45:34 165 人看过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88号

2004年2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能证明其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经营者无关联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单独确定其倾销幅度。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必须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后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出口过被调查产品。该出口应达到一定的数量,足以构成确定正常出口价格的基础。该数量按被调查产品的正常商业交易量予以确定。

2005年10月25日,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LGPetrochemicalCo.,Ltd.)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苯酚新出口商复审申请。申请人主张,其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大陆出口过被调查产品,与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大陆出口过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商、生产商没有关联关系;作为生产商,申请人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后对中国大陆实际出口过被调查产品,符合新出口商的条件。请求商务部确定其单独反倾销税率。

商务部对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认为,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申请提出了新出口商复审的初步证据,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及商务部《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三条至第十条的要求。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原产于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产品范围:

本次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与原反倾销调查的产品范围一致,即苯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1110。

二、复审调查期和复审范围:

(一)复审调查期:2005年4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

(二)复审范围:申请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等。

三、复审程序

(一)利害关系方评论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次复审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问卷发放

商务部为获得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发送调查问卷给相关利害关系方。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卷应当在调查问卷发送之日后的37日内按问卷规定的要求提交。

(三)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四)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四、调查时限

根据商务部《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次新出口商复审调查自立案之日起,不超过9个月,即于2006年9月5日之前结束。

五、不合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六、保证金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大陆的进口商在进口原产于韩国由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生产的苯酚产品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及商务部《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按照原反倾销裁决中适用于“其他韩国公司”的反倾销税率提交保证金。

复审裁决确定存在倾销的,应对复审立案之后作出裁决之前复审申请人出口的被调查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复审裁决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保证金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保证金的,差额部分应予退还。

七、联系方式:

商务部的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联系人:陈贵华姜成森梁杰

电话:010-65198197,65198439,65198915

传真:010-65198915,65198172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OO五年十二月五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04: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反倾销税相关文章
  •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立案的公告
    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2月23日正式收到山东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和绍兴龙山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
    2023-06-05
    401人看过
  •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9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2010-11-12【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文号】总署公告〔2010〕69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0-11-12【生效日期】2010-11-12【效力】[有效]【效力说明】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4年11月14日起,期限为5年。2009年11月14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同时终止对原产于伊朗、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根据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11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继续征收反倾销
    2023-04-24
    316人看过
  •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8号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反倾销调查结果,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8月27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08年8月27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邻苯二酚,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51号公告和2005年第51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征收反倾销税。特此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52号公告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2023-06-05
    238人看过
  •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进口的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8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5月31日发布第2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进口的邻苯二酚(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初步裁定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存在倾销,中国邻苯二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征收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5年12月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时,
    2023-06-05
    350人看过
  • 关于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82号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以下简称TDI)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11月22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08年11月22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TDI,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2006年第1号公告和2006年第4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特此公告。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2023-06-05
    354人看过
  •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6年5月12日开始,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24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6年5月12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税则号列:29349990、3824909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产品时,税则号列应填报为29349990.40或382
    2023-06-05
    93人看过
换一批
#反倾销反补贴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反倾销税是指进口国政府在经过反倾销调查后,对被认定为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临时性附加关税。这种税的目的是为了抵消倾销商品的价格优势,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损害。 反倾销税的征收通常根据倾销幅度和进口数量等因素确定,并在一定期限内有... 更多>

    #反倾销税
    相关咨询
    • 进口产品还要征收反倾销税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2-03
      不需要,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调查期间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能证明其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经营者无关联的,可以向外经贸部申请单独确定其倾销幅度。外经贸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作出终裁决定。在审查期间,可以采取规定的措施,但不得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 从国外进口原材料时的反倾销税该如何算?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6-13
      反倾销税是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也就是说,中国出口运动鞋成本仅有20元,中国市场卖210元,但在美国卖200元(都是人民币),这时征收10元的反倾销税。 1、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2、对完税价格的理解,而完税价格海关是有规定的,即:进口货物完税价格=CIF价格。 反倾销税这是进口国家对在本国实行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抵
    • 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新出口经营者也需要征收反倾销税吗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6-23
      不需要,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调查期间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能证明其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经营者无关联的,可以向外经贸部申请单独确定其倾销幅度。外经贸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作出终裁决定。在审查期间,可以采取规定的措施,但不得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 从国外进口原材料时的反倾销税该怎么算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19
      1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2你们理解的差异在于对完税价格的理解,而完税价格海关是有规定的,即: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CIF价格 通过
    • 从国外进口原材料时的反倾销税该怎么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31
      1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2你们理解的差异在于对完税价格的理解,而完税价格海关是有规定的,即: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CIF价格 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