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有营业执照;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8)符合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9)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二、办理材料
经营范围应当包括生产所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的产品,需提交。
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的产品,需提交。
产品实施细则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产品实施细则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产品实施细则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产品实施细则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或负责人身份证件。
委托办理的需提供。
委托人本人签名委托办理的需提供。
含正、副本及明细。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预约。申请人登录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云浮分厅(网址:http://wsbs.ynf.gov.cn/servicehall/)或拨打政府热线提出预约申请的,由系统自动生成预约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持预约号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在预约时段内申请办事,咨询导办人员根据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预约时段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接收受理人员根据办事需求,在预约时段内为申请人服务。
2)取号
a)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云浮分厅(网址:http://wsbs.ynf.gov.cn/servicehall/)提出申请,由系统自动生成业务办理流水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无需取号;
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提出申请,大厅咨询导办人员根据申请人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3)申请接收
a)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云浮分厅(网址:http://wsbs.ynf.gov.cn/servicehall/)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4)登记
a)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云浮分厅(网址:http://wsbs.ynf.gov.cn/servicehall/)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5)申请编号
a)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云浮分厅(网址:http://wsbs.ynf.gov.cn/servicehall/)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6)收件凭证。无。
2.受理
1)受理审核
a)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云浮分厅(网址:http://wsbs.ynf.gov.cn/servicehall/)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2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予以预受理意见;实行预受理的,需要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才是正式受理;
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c)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
2)补正材料
a)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b)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a)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云浮分厅(网址:http://wsbs.ynf.gov.cn/servicehall/)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预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审查方式确定。书面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人员向申请人出具实地核查及抽样检验的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
5)收件转办。接件受理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后即时将受理材料转送至云浮市质监局相关审批科室,受理系统申请编号连同受理意见、审查方式确定自动转送审查人员。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预约。申请人登录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云浮分厅(网址:http://wsbs.ynf.gov.cn/servicehall/)或拨打政府热线提出预约申请的,由系统自动生成预约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持预约号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在预约时段内申请办事,咨询导办人员根据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预约时段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接收受理人员根据办事需求,在预约时段内为申请人服务。
2)取号
a)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云浮分厅(网址:http://wsbs.ynf.gov.cn/servicehall/)提出申请,由系统自动生成业务办理流水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无需取号;
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提出申请,大厅咨询导办人员根据申请人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3)申请接收
a)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云浮分厅(网址:http://wsbs.ynf.gov.cn/servicehall/)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4)登记
a)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云浮分厅(网址:http://wsbs.ynf.gov.cn/servicehall/)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5)申请编号
a)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云浮分厅(网址:http://wsbs.ynf.gov.cn/servicehall/)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6)收件凭证。无。
2.受理
1)受理审核
a)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云浮分厅(网址:http://wsbs.ynf.gov.cn/servicehall/)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2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予以预受理意见;实行预受理的,需要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才是正式受理;
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c)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
2)补正材料
a)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b)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a)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云浮分厅(网址:http://wsbs.ynf.gov.cn/servicehall/)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预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审查方式确定。书面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人员向申请人出具实地核查及抽样检验的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
5)收件转办。接件受理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后即时将受理材料转送至云浮市质监局相关审批科室,受理系统申请编号连同受理意见、审查方式确定自动转送审查人员。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云城区城中路111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云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办理费用
附件:免征中央省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项目目录?序号收费项目执收部门
一、中央设立涉企项目
1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土资源
2土地登记费国土资源
3征(土)地管理费国土资源
4耕地开垦费国土资源
5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经济和信息化
6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利
7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堤围防护费)水利
8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
9国内植物检疫费农业
10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农业
11检验检测费农业
12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海洋渔业
13卫生监测费卫生
14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卫生
15医疗事故鉴定费卫生
16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办
17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含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费质监
1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质监
19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费)质监
20计量收费质监
2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质监
22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环保
23环境监测服务费环保
24森林植物检疫费林业
25GMP认证费食品药品监督
26GSP认证费食品药品监督
27药品检验费食品药品监督
28医疗器械、制药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食品药品监督
29海洋废弃物收费海洋渔业
30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国土资源
31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国土资源
32测绘仪器检测收费国土资源
二、省设立涉企项目
33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安监
34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交通
35劳动合同文本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36铁路护路联防费铁路
37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卫生
38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利
39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水利
附件:免征中央省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项目目录?序号收费项目执收部门
一、中央设立涉企项目
1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土资源
2土地登记费国土资源
3征(土)地管理费国土资源
4耕地开垦费国土资源
5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经济和信息化
6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利
7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堤围防护费)水利
8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
9国内植物检疫费农业
10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农业
11检验检测费农业
12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海洋渔业
13卫生监测费卫生
14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卫生
15医疗事故鉴定费卫生
16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办
17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含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费质监
1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质监
19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费)质监
20计量收费质监
2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质监
22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环保
23环境监测服务费环保
24森林植物检疫费林业
25GMP认证费食品药品监督
26GSP认证费食品药品监督
27药品检验费食品药品监督
28医疗器械、制药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食品药品监督
29海洋废弃物收费海洋渔业
30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国土资源
31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国土资源
32测绘仪器检测收费国土资源
二、省设立涉企项目
33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安监
34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交通
35劳动合同文本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36铁路护路联防费铁路
37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卫生
38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利
39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水利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
无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等有关规定,取消电焊条、验配眼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项目,电力整流器、电力调度通讯设备、化妆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由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本次取消和调整后,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继续对人造板等62类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现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六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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