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的期限
普通程序中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期限为组庭后九个月内。简易程序中仲裁庭应在开庭结束之日起30天内作出裁决,不开庭的应在组庭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决。仲裁庭要求并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批准,裁决期限可以延长。
裁决种类
裁决书可以分为中间裁决、部分裁决和最终裁决。
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仲裁审理中就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中间裁决不是终局的。
仲裁庭也可视情况决定或经当事人同意,对部分已经查清的事实和部分仲裁请求作出部分裁决。部分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庭对案件审理结束后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
裁决的内容
仲裁庭的裁决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决定。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裁决应包含以下内容:
(1)仲裁请求;
(2)争议事实(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的可以不写);
(3)裁决理由(按照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及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4)裁决结果;
(5)仲裁费用的负担;
(6)裁决日期及裁决作出地;
(7)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8)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裁决的效力
作出仲裁裁决书的日期,即为仲裁裁决生效的日期。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中有书写、打印、计算上的错误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可以在其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书面申请仲裁庭作出更正;如确有错误,仲裁庭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书面更正,仲裁庭也可在发出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自行以书面形式作出更正。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书中漏裁的事项作出补充裁决。该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仲裁庭也可以在发出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天自行作出补充裁决。
对裁决的书面更正及补充裁决均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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