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南明区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核发与换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2-03 23:39:07 457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一章申请与受理第一条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二)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四)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加盖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定代表人须签字),需提供电子文档。

申请人自行填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一章申请与受理第三条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

厂区总平面图?[示范文本下载]

复印件1份。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及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图纸清楚,标明面积及尺寸。加盖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定代表人须签字)

申请人自行填写提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一章申请与受理第三条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二)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及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

3

生产设备配置图?[示范文本下载]

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定代表人须签字)

申请人自行填写提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三条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三)生产设备配置图。

4

工商营业执照?[示范文本下载]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定代表人须签字)

工商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三条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

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示范文本下载]

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定代表人须签字)(如土地所有权证书上、房产证书或租凭协议等)

企业自行提供、国土部门或相关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三条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五)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等)。

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示范文本下载]

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定代表人须签字)

公安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三条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示范文本下载]

委托双方身份信息和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定代表人须签字)

申请人提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三条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七)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委托书。

8

企业质量管理相关文件?[示范文本下载]

复印件1份。至少应包括:质量安全责任人、人员管理、供应商遴选、物料管理(含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设施设备管理、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含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产品检验及留样制度、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加盖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定代表人须签字)

申请人提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三条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八)企业质量管理相关文件,至少应包括:质量安全责任人、人员管理、供应商遴选、物料管理(含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设施设备管理、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含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产品检验及留样制度、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

9

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示范文本下载]

复印件1份。(不同类别的产品需分别列出);有工艺相同但类别不同的产品共线生产行为的,需提供确保产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分析报告。1份,加盖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定代表人须签字)

申请人提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三条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九)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不同类别的产品需分别列出);有工艺相同但类别不同的产品共线生产行为的,需提供确保产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分析报告。

10

施工装修说明?[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定代表人须签字)

申请人提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三条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十)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

11

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示范文本下载]

复印件1份。检测报告应当是由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报告。加盖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定代表人须签字)至少应包括:

(1)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

(2)车间空气细菌总数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

(3)生产车间和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的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

(4)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其生产车间的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空气洁净度应达到30万级要求,并提供空气净化系统竣工验收文件。检测报告应当是由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报告。

国家认可检验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三条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十一)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

12

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按照检查要点逐项自查。加盖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定代表人须签字)

申请人提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三条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十二)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13

生产企业所在市州局的初审意见?[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所在市(州)食药监管局的初审意见及日常监管人员。

所在市(州)食药监管局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一章申请与受理第三条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十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

4

审查

5

决定

6

制证

7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莉娟、蒙珂杰、霍焱章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164-->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4.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莉娟、蒙珂杰、霍焱章

<!--

-->

当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现场核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郑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188-->

20个工作日

省药品化妆品监管执法人员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1.资料审查合格后,及时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2.审查结果:通过、不通过。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郑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188-->

8个工作日

对申报资料、现场检查意见以及整改落实情况逐一进行审查,必要时,对整改情况再次进行现场核实。现场核查主要内容:1.核查申请机构各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2.审查申请机构的人员、厂房和设施、设备、物料与产品、生产管理等是否达到《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的要求。3.审查申请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是否符合《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的规定。经现场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应当停止核查评审工作,并报告许可实施机关。

拟建议准予行政许可、拟建议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娄俊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167-->

2个工作日

一、审查内容: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2、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

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4、审批条件是否擅自增减,是否设置前置条件;

5、需要现场审查的事项,其实施程序是否合法,评审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审批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

7、报批材料是否符合审批的相关规定;

8、其他相关事项。二、审批要点:1、受理、审查环节是否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办理;2、受理环节资料接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审批资料是否齐全、签署是否规范、明确;4、与其他机构联合审批的,是否有相关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意见。

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莉娟、蒙珂杰、霍焱章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164-->

5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莉娟、蒙珂杰、霍焱章

-->

2个工作日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B004、B005

五、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一、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其式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二、已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三、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四、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五、为便于统一管理,对2016年底《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尚未到期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六、牙膏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按照本公告执行。七、化妆品生产企业现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

2

法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监督发〔2005〕190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一、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其式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二、已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三、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四、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五、为便于统一管理,对2016年底《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尚未到期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六、牙膏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按照本公告执行。七、化妆品生产企业现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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