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医疗废物处理规定应承担什么责任
1.违反医疗废物处理规定的:
①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②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③造成损害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五十三条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医疗废物处理方法
(一)相关人员
1、直接产生者:做一级处理,既简单处理。如:用消毒水浸泡等。
2、医院指定责任人:做二级处理。如:分装打包等。
3、专职人员:可以是环卫部门或卫生部门指定人员,其职责是做彻底无害化处理。
(二)专用物品
1、专门的塑料袋:黄色的,禁止装生活垃圾,只能装医用垃圾,如敷料等。
2、专门的垃圾桶:黄色的,禁止扔生活垃圾,只能扔医用垃圾,如注射器等。
3、专门的容器:禁止存放其他物品,只能盛装医用垃圾,如化学试剂等。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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