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时效已过,还能获得补偿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9 20:12:54 184 人看过

一、当事人在仲裁阶段及诉讼阶段都未提出对仲裁时效的审查问题。法院不予审查。因为:第一,依据不告不理原则。“不告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必须有原告请求或被告反诉,法院才能受理案件并进行审理。另一方面是在审理中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的范围的约束。也就是说当事人“告谁审谁,告什么审什么”。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行为的重要表现。因而除非当事人提出此种诉讼请求,这时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权对此进行审查。第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但是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当事人法律素养的提高,对于诉讼时效问题不提的可能性已经越来越小。

二、当事人在仲裁委仲裁时,被诉人未以仲裁时效进行抗辩,仲裁委员会也未主动进行审查。在诉讼阶段单位提出仲裁时效已过的问题。法院不予审查。因为:现在大多数的企业仍然存在着重诉讼轻仲裁的倾向,在仲裁阶段不提出自己的主张,而是想到诉讼阶段再进行反驳,这样不仅导致了烂诉,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也延长了劳动者获得补偿的时间,增加了劳动者的困难。依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依据此规定可以认定单位对仲裁时效问题已默示,既然单位在仲裁阶段已经放弃了这种权利,在诉讼阶段就没有必要再进行审查。

三、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仲裁时,被诉人以仲裁时效进行抗辩,仲裁委员会进行审查后认为未超过申请仲裁时效,并对仲裁做出了实体处理。在诉讼阶段当事人再次要求审查此问题。此时法院不予审查。因为仲裁时效是仲裁的程序问题,它是解决案件应否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问题应由仲裁委员会进行审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六)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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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8日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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