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和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法初步比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1:51:42 441 人看过

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陆和台湾地区建立了不同的法律体系,其现行台湾)。

台湾地区行政诉讼中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台湾地区对于能提起再审的理由规定得很清楚,其第273条中列举了15种可以提起再审的情形。

2.再审范围存在区别

大陆再审需全面审查,包括事实审与法律审。而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271条规定:本案之辩论及裁判以声明不服部分为限。

3.台湾地区有关再审的特殊规定

以下两项为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较为独特的规定。其一为确定终局判决所适用之法律或命令,经司法院大法官经当事人声请解释为抵触宪法者,其声请人亦得提起再审之诉。对于这项规定,由于两岸政治体制不同,故难以借鉴。其二为其第282条之规定:再审之诉之判决,对第三人因信赖确定终局判决以善意取得之权利无影响(但显于公益有重大妨碍者不在此限)。有关信赖保护方面的规范值得我们研究与借鉴。

结语

大陆行政诉讼法是10年前颁布的,由于前面所分析的原因以及时代的发展,该法中的一些规范存在不足也不足为奇,但其所显示出来的现代法治精神至今仍熠熠生辉。大陆和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的风格显然不同,但毕竟大陆和台湾地区有着共同的文化背景,法治的本土资源相似,对大陆和台湾地区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借鉴对方成功的立法经验,无疑可以推动法治进程。大陆和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制度的深入比较研究还有待我们继续努力。

参考文献

[1]杨海坤。摆脱行政诉讼制度困境的出路[J].中国法学,

199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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