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历时8年尘埃落定
据X美公司有关人士介绍,2005年,涉及X美产品的消费投诉与司法案件数量呈爆发式增加,X美公司产品导致消费者受害的传言受到广泛关注。同时,一份截至2006年11月份使用X美产品受伤害客户的资料在社会上流传,媒体称之为X美死亡名单,X美公司销售额因此大幅度下滑。
记者在本案终审判决书上看到,郭某原系X美公司经销商,因退店结算等问题与X美公司引发经济纠纷。郭某在未与X美公司结算的情况下,于2005年3月成为真XX公司的经销商。自2005年5月至2007年9月,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在未经证实消费者遭受损害与X美芦荟矿物晶产品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郭某与张某组织多人向各级政府部门投诉、上访,并向各大媒体发布X美芦荟矿物晶产品致人死亡、伤残的死亡名单。
本案终审判决书显示,真XX公司与X美公司的经营模式相近,与X美公司生产相同种类的芦荟产品,与X美公司有直接的竞争关系。真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某给郭某、张某16万元,让其从事损害X美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活动,定期听取郭某报告其活动计划和进展。在郭某、张某、廖某及真XX公司持续实施上述行为期间,X美公司的产品质量受到贬损,销售额大幅度下滑,社会评价降低。法院判决认为,郭某、张某、廖某及真XX公司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损害了X美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商业诋毁缘何难治
本案的代理律师钟炜对记者说,尽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但商业诋毁由于违法成本低,成为排挤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常用手段。
商业诋毁的社会危害很大。8年持续遭受不正当竞争,X美公司承受了巨大损失,也让消费者对我国保健品行业的信心下滑。X美公司为这起商业诋毁纠纷案件耗费了很多时间与精力,不是一纸道歉和些许赔偿可以弥补的。X美公司有关人士告诉记者。
不择手段,不顾公认的商业道德,不顾公共利益,不顾消费者利益。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如此评价商业诋毁行为。他指出,目前不少商业诋毁等恶意竞争行为已经超出商业伦理的底线,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甚至触犯了相关刑事法律规定。目前竞争手段、竞争类型日益增多和复杂,亟须细化《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保障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张守文说。
据了解,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上报至国务院法制办。参与该法修订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认为,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大部分条款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执法以及行政处罚权力,但恰恰是发生最多的商业诋毁行为,没有相应的行政责任。据他介绍,过去并没有对商业诋毁和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规定,在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中,赋予了工商部门对所有条款的兜底权力。
三、规范企业任重道远
这起商业诋毁纠纷案件值得我们深思。企业应具有起码的商业道德,提高自己的竞争实力,在规范经营中共同提高,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业内人士指出。
判决书中指出,X美公司1995年成立,真XX公司的董事长廖某曾为X美公司的股东,1997年离开X美公司,创建了真XX公司,其主要经营模式与X美公司相近。企业要提高自身实力,依法经营,规范经营,而不应走偏门、打擦边球。业内人士说。
张守文指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在监管市场、规制企业工作中加强对企业的指导,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完善企业信用建设,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保健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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