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申请程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9-03 06:20:28 357 人看过

本文介绍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步骤。首先,需要发布征地通告并征询村民意见。接着,进行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然后,拟定“一书四方案”并报批。接下来,发布征地公告。再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提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申请。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最后,交付土地。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步骤如下:

1.发布征地通告,征询村民意见。

2.进行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3.拟定“一书四方案”并报批。

4.发布征地公告。

5.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6.提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申请。

7.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8.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9.交付土地。

土 地 征 用 程 序 及 要 求

土地征用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个人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的一种行政行为。土地征用程序及要求如下:

1. 制定土地征用计划:政府需要制定土地征用计划,明确征用的范围、目的、程序和补偿标准等细节。

2. 拟定土地征用协议:政府需要与被征用者签订土地征用协议,明确土地用途、面积、价格、支付方式和补偿标准等细节,同时需要充分听取被征用者的意见和权益。

3. 发布土地征用公告:政府需要发布土地征用公告,通知被征用者有关土地征用的细节和程序,同时提供咨询和投诉的渠道。

4. 审批土地征用申请:被征用者需要向政府提交土地征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政府需要对申请进行审批。

5. 签订土地征用补偿协议:政府需要与被征用者签订土地征用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式和标准,同时需要充分听取被征用者的意见和权益。

6. 实施土地征用:政府需要对符合条件的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并及时将征用结果通知被征用者。

7. 清理征用土地:政府需要对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并妥善处理被征用者的合法权益。

土地征用程序及要求十分严格,需要充分考虑被征用者的权益和利益。政府在实施土地征用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土地征用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土地征用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个人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的一种行政行为。政府实施土地征用程序及要求如下:

1. 制定土地征用计划:政府需制定土地征用计划,明确征用的范围、目的、程序和补偿标准等细节。

2. 拟定土地征用协议:政府需与被征用者签订土地征用协议,明确土地用途、面积、价格、支付方式和补偿标准等细节,同时需充分听取被征用者的意见和权益。

3. 发布土地征用公告:政府需发布土地征用公告,通知被征用者有关土地征用的细节和程序,同时提供咨询和投诉的渠道。

4. 审批土地征用申请:被征用者需向政府提交土地征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政府需对申请进行审批。

5. 签订土地征用补偿协议:政府需与被征用者签订土地征用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式和标准,同时需充分听取被征用者的意见和权益。

6. 实施土地征用:政府需对符合条件的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并及时将征用结果通知被征用者。

7. 清理征用土地:政府需对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并妥善处理被征用者的合法权益。

土地征用程序及要求十分严格,需要充分考虑被征用者的权益和利益。政府在实施土地征用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土地征用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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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3日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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