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质量异议期不等于质保期。质量异议,又称质量瑕疵通知义务,是指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否则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质保期指质量保障的时间,狭义的理解就是保修期。质量保证期仅仅是质量异议期中的一种。
《民法典》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一、买受人没有收到货物却需要承担风险
首先,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二,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三,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但法律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最后,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或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二、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是什么
1、质保期的概念来源于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最低保修期限,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质量保证期是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颁布的《建设项目质量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一部分。质量保证期限可由合同双方在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24个月内独立商定,只是规定商定的保证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2、质保期和保修期不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质量保证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基础设施工程、基础工程和住宅建筑主体结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厕所、房间和具有防水要求的外墙的防渗时间为五年;供暖、冷却系统为两个加热、冷却期;电力管道、给水、排水管道和设备的安装、装修时间为两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3、保修期和保修期的不同开工时间应从工程实际竣工日算起。保证期限应从项目验收之日起计算。4、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保修期和保修期。保修期限可由双方自行决定,但不得超过24个月。而工程建设保证期的主要部分主要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即做法定保证期。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少于法定保修期,否则协议无效,仍按法定保修期执行。但是,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限超过法定保证期限的,协议有效,约定的保证期限为有效。5、与质量保证金有关的不同质量保证期间,也是用人单位拨备质量保证金的期间。承包人没有质量问题或者维修问题的,发包人应当退还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否则,须负上违约。但是,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项目的保修期无关。6、质量保证期间过期的有效性不同,承包商的质量保证义务完全消除。关于保修期,根据建筑工程标准投标文件,保修期届满应当是承包商消除保修期内发生的所有缺陷的唯一责任,但不排除承包商根据法律和保修期届满时约定的特殊条件,出于自身对保修质量义务的理由,对保修期届满后发生的缺陷承担责任。这就是我国在建工程质量保证期与保证期的区别。事实上,保证期和保证期都反映了我国对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视,因为如果工程建设存在问题,那么危及的就是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绝对不能接受的。中国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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