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消除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8:02:25 222 人看过

一、海关行政处罚的消除条件

1、海关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法律规定

2、作出的处罚行为明显错误。

3、海关行政处罚超过期限清零。

二、海关行政处罚多久清零?

海关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是通过对违反海关法的当事人财产、能力或精神声誉予以一定的剥夺或者限制以达到规范进出境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注意:海关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同、海关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

海关行政处罚范围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

①走私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走私行为是指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包括:

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

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往区外的;

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②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

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的,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走私货物、物品的提取、发运、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

2、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①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

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或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

③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

④擅自处置监管货物,违规存放监管货物,监管货物短少、灭失,未按规定办理保税手续,单耗申报不实的,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违规,暂时进出口货物违规以及其他货物违规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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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2日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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