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缺失的毁灭性打击
缺失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体系,绝对是导致三鹿毁灭的原因之一
随着三鹿的破产和田某华等人的领刑,三鹿事件将会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围绕此事件的喧嚣也将渐渐归于沉寂。其实,三鹿是不应该这么快就被忘记的,它应当作为一个标本被永久保存。一个品牌价值近150亿元、在中国乳品界创造了那么多第一的乳业巨头为什么会在一夜间轰然倒下?
如果不对这个标本进行全方位的分析,也许明天还会有四鹿、五鹿倒下。对于三鹿事件,人们已经得出若干结论,诸如企业诚信的缺失、良知的缺失、社会责任的缺失、监管的缺失、市场机制的缺失、对生命的漠视等等,这些结论无疑都是正确的。但是如果认真梳理这个事件的来龙去脉,还有一个缺失被人们忽略了,那就是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体系的缺失。
何谓法律风险
所谓公司的法律风险,就是公司因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因他人违法或违约或因自身违法或违约给自身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公司法律风险的来源有如下三个方面:一、法律和政策环境发生变化,比如新法的颁布、旧法的废除和修改,这都会影响或改变公司的经营活动和经营行为,公司的活动或行为如不进行相应的调整,就有可能导致法律风险的发生。二、他人违法或违约。三鹿事件的法律风险最初就是来自原料供应商的违法行为。他人违约也有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导致公司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从而引发法律风险。三、公司自己违法或违约。公司的任何经营行为都是法律行为,如果公司的经营行为违法,就会面临遭受法律制裁的不利后果,三鹿破产的最根本原因就是其自身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样,公司违约也会面临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等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其后果就是严重的,有时甚至是毁灭性的。三鹿的倒下就是最好的例证。
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但人们对于这一风险并不是无能为力的。对于因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和他人违法违约引发的法律风险,虽不可控,但可测和可防。对于因自身违法和违约所引发的法律风险,既可控,也可测和可防。
针对法律风险后果的严重性和法律风险的特点,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律风险防范机构,并赋予这一机构高于公司其他经营机构的地位和权力,由它汇集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内部和外部信息,并进行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化解,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风险的防范体系。如果公司缺失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法律风险的发生就是不可避免的。下面对三鹿事件做一个完整的回顾,进一步说明这一问题。
法律风险拖垮三鹿
根据目前披露的三鹿事件的有关资料,可以看到,三鹿公司自2007年12月份就陆续收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有部分婴幼儿食用公司生产的婴幼儿系列奶粉后尿液中出现红色沉淀物等症状。但是直到2008年5月17日,三鹿集团客户服务部才书面向田某华、王某良等集团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此类投诉的有关情况。
试想,如果三鹿建有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客服部门接到投诉后,就应当将这一信息及时地向风险防范机构报告,风险防范机构就应当对这一信息进行识别、评估,根据评估的结果提出相关的建议,报告公司的决策机关。公司决策机关再根据风险防范机构的建议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三鹿真的这样做了,就可以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然而从2007年12月至2008年的5月17日,5个多月的时间,三鹿集团对于这一信息表现出相当的迟钝,错过了挽救自己和挽救他人的大好时机。
在5月17日接到报告后,田某华组织成立了问题奶粉处理小组,由她自己担任组长,并在5月20日成立了由王某良负责的技术攻关小组,同时还成立了奶源管理小组,由杭某奇担任组长,负责生产过程管理和奶源质量问题。一向重视公关工作的三鹿在此期间还成立了市场信息处理小组,由副总蔡某维和张某岭负责,针对消费者的投诉开展应对工作。
应当说此时的三鹿的动作是迅速的,采取的措施也是有力度的。但是,在成立的各种组织里,却看不到有关法律风险的防范机构的影子。其实在这个时候,首先就应当及时启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及其后果进行评估。
三鹿在6月份初步发现了问题。2008年6月,三鹿又派人直接与出现婴幼儿结石病患的医院联系,试图找出原因。7月17日三鹿召开会议,会议通报了兰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发生了十几例婴儿患肾结石的情况,说大部分都食用过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江西、湖南、湖北、河北等地也出现了类似情况。此时三鹿尽管不知道出了怎样的问题,但知道肯定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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