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不想被征收如何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5 08:54:14 185 人看过

征用土地,应该尽量用国有、公有土地调剂,无法调剂的或者调剂后对被征用土地者的生产、生活有影响的,应该发给补偿费或者补助费。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由当地人民委员会会同用地单位和被征用土地者共同评定。

对于一般土地,以它最近二年至四年的定产量的总值为标准;

对于茶山、桐山、鱼塘、藕塘、桑园、竹林、果园、苇塘等特殊土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通办理。

遇有因征用土地必须拆除屋房的情况,应该在保证原来的住户有房屋居住的原则下给房屋所有人相当的房屋,或者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发给补偿费。

对被征用土地的水井、树木等物和农作物,都应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发给补偿费。

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或者补助费以及土地上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和农作物的补偿费,都由用地单位支付。

征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土地补偿费或者补助费发给合作社;

征用私有的土地,补偿费或者补助费发给所有人。

土地上的附着物和农作物,属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补偿费发给合作社;

属于私有的,补偿费发给所有人。

征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如果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认为对社员生活没有影响,不需要补偿,并经当地县级人民委员会同意,可以不发给补偿费。

征用农业生产合作社使用的非社员的土地,如果土地所有人不从事农业生产,又不以土地收入维持生活,可以不发给补偿费,但必须经本人同意。

征用城市市区内的房屋地基,如果房屋和地基同属一人,地基部分不另补偿;

如果分属两人,可以根据地基所有人的生活情况酌情补偿。

市区内没有收益的空地,可以无偿征用。

用地单位对准备申请征用的土地进行测量、勘探的时候,应该先征得当地人民委员会和土地所有者的同意。

如果测量、勘探使土地所有者受到损失,应该适当补偿。

用地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修建工程进行中,需要临时使用征用范围以外的土地,作为堆存材料的场所和运输道路等,商得当地人民委员会和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后,可以租用或者借用。

因进行修建工程而使未被征用的土地受到损失的时候,用地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该给土地所有者以应得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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