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现场检查记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9:22:18 391 人看过

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现场检查记录

第页共页

被检查单位(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查现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检查人:_________记录人:________监督检查类别:___________

检查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至_____时____分

我们是____________的执法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法证件名称、编号是_________________

我们依法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关问题,进行现场检查,请予配合。

现场检查记录:

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检查人应在笔录终了处签字。

被检查人:____________

附:

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检查单位。被检查人在检查笔录上逐页签字,在修改处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检查人应在笔录终了处签字。

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

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稽查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25日内),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已立案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理通知书》,送交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当事人,查封、扣押物品期限顺延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撤案决定之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3日内可以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审辩。《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三、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什么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经2014年3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4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与结案、附则8章61条,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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