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组织或者单位推荐的人以及人民法院允许的其他公民,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刑事诉讼法。因此,我国的诉讼代理主体是开放的、多元的。这种多主体参与诉讼代理人制度一方面扩大了当事人选择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但另一方面也存在诸多弊端。非执业律师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参加职业责任保险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不能通过职业责任保险获得赔偿。为了划分律师执业风险,保护委托人利益,我国建立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但是,责任保险是针对执业律师的执业行为,非执业律师的诉讼代理行为不在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之内。例如,中国**保险公司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第3条规定:“被保险执业执业律师代表被保险人在中国(除香港、澳门、台湾以外)为被保险人执业的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在规定的追溯期后,因过失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使委托人遭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律师委托合同》规定的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提出索赔的,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首先,作为非执业律师的诉讼代理人的律师。据2008年某地方法院受理的300件一审案件统计数据显示,20%的代理律师以非执业律师身份介入诉讼。执业律师以非律师身份从事诉讼代理活动,直接侵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以非律师身份从事代理活动的执业律师,往往对委托人隐瞒真实身份。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委托人不能明确其诉讼代理行为的性质,主观上仍认为律师是“执业律师”。显然,律师未经律师事务所许可不得担任执业律师,委托人也未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因律师代理诉讼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不能向律师事务所取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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