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业务费提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16:56 63 人看过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各区、县财政局: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业务费(以下简称“业务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1993年财综字172号《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财综字1996年1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北京市1994年京政发4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费的提取

市、区县财政部门可以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部门提取并核拨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业务费,其它部门不得自行提取坐支。

财政部门按实际收到的土地出让金金额的2%以内提取。土地价款中出让金以外的其它收入不得提取业务费。

第三条业务费的核定拨付

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有偿使用工作过程中所需的业务费,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土地业务费支出计划。

财政部门应对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的支出计划进行审核,根据业务经费的实际需要核定拨付,原则上按季拨付。

第四条业务费的使用

业务费须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对有偿出让的地地域内的勘探设计费;

(2)对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所支付的广告费、咨询费、宣传费;

(3)土地出让给外商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人佣金;

(4)土地在进行出让(拍卖、招标等)时所支付的场地租金;

(5)查处未补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开支;

(6)为开展土地有偿使用工作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工作所必须的办公费;

(7)业务人员培训费;

(8)按规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登记单、清算单、专用票据和财务报表所发生的费用;

(9)聘请财务会计等专业管理人员所必要的工资和酬金;

(10)对有关票据、报表等进行保管、仓储、运输所发生的费用;

(11)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它支出。

第五条业务费的管理

市、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业务费的提取、核拨和使用管理,不得扩大范围和超标准提取业务费,并监督业务费的支出。

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收到的土地业务费,应单独记帐核算管理,按规定用途支出,不得与单位其它行政、业务混同使用。

第六条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业务费收支情况表。有关报表格式、报送、批复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7日 19: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国土资源局《株洲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株洲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四年六月七日株洲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管理暂行办法株洲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二00四年五月八日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1号部长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批次出让计划。第五条下列情形
    2023-04-22
    239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依照执行。一、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土地收入)应纳入预算,由市财政局负责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收入返还城近郊各区部分和远郊区县的土地收入,要按上述用途专项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日常管理由区、县财政局负责。二、本市的土地收入,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下列比例分配使用:(一)城近郊区的土地收入,由市财政在统一提取业务费后,其出让金部分(按京政发[1993]34号文件公布的基准地价计算)的60%由市财政局按季返还各区财政。今后城近郊区的市政设施,除主要干线外,由各区投资解决。(
    2023-06-10
    116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二00五年八月一日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试行办法第一条为科学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根据《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底价确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是指招标底价以及挂牌、拍卖的保留价,即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最低控制价格。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底价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五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按照以下程序确定:(一)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期日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对出让地块的出让底价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二)市
    2023-04-22
    427人看过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市属企业改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关于市属企业改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关于市属企业改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的暂行规定为规范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管理,根据《长沙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及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监察局《长沙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长财产交字[2003]1号)精神,按照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长沙市经济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国有企业改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若干规定》(长国土资政发[2002]93号),特制定本规定:一、对市政府认定的市属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处置收入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并实行“双控”管理。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全部进入市财政与有关单位开设的“双控”专户内实行专款专用,未经分管市长批准,市财政局不得
    2023-04-22
    319人看过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证》加盖专用章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房管一公司、房修一公司、房屋经营管理公司:为加强对国有土地的使用和管理,我局决定对本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按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不同,分别加盖《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有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交纳使用费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临时土地使用证专用章》。上述用章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启用。特此通知附:专用章样==============||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有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专用章||==============================||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交纳使用费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房地产管理
    2023-06-10
    482人看过
  •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交通局、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公路客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计价管(1998)1104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本市开征公路客运附加费,现制定《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下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公路客运附加费必须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收客运附加费的通知》(京价收字〔1998〕第39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第二条公路客运附加费作为公路建设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全额用于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第三条公路客运附加费的收支实行财政预算审批制度。市交通局按有关规定编制公路客运附加费收支计划及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际进度表报市财政局、市市政管委批准后实施。年度终了编制当年收支决算,经市市政管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第四条每月的公
    2023-06-08
    268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对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必须进行严格审核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各区、县局国有土地使用单位(个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试点工作正在进行,城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均由各区县审核上报市局,然后转报市人民政府,加盖市政府公章下发。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申请发证的国有土地,一定要严格审核,严格按规定手续办,不准出任何差错。切实把此项工作搞好,不出任何差错,特通知如下:一、各区县房地局要对申请登记发证的国有土地必须进行严格、认真地审核,凡有权属纠纷争议,资料证件不齐全,临时违章占地未经规划部门处理的,一律暂不登记发证。要特别注意规划部门已批准征地的,不得再给原土地使用单位发证。土地登记暂不实行“具结”发证办法。集体所有制土地,不得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二、所有经审核,符合规定可以发证的,必须把好“三关”。即由区县房政科(产权科)严格审核,由科长签字后,送区县局主管局长再逐件审核,无误并签字后,报市局产权处进行“三审”。最后经市局主管局长签
    2023-06-10
    257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机构转制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房地局、市房地局直属公房管理单位: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房管机构转制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24号)和我市建立政府住房基金预算管理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直管公房管理机构转制资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区县所属房管机构出售直管公房取得的售房收入扣除公共维修基金(售房收入的30%)后的出售收入应全部纳入政府住房基金预算管理。公共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仍按照北京市房地局、房改办、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市区县房地局应将所属房管机构收取的直管公房的出售收入于每季度末之前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填制“一般缴款书”,分别就地缴入市、区县级金库。三、转制资金从纳入市、区县“政府住房基金”预算管理的直管公房出售收入中列支。各区县房地局应将所属房管机构的企业改革方案连同转制
    2023-06-10
    422人看过
  •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发布文号:京卫疾控字[2005]145号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工业系统:为认真做好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职业病信息报告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规范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监督工作,做好职业病危害投诉举报案件中职业健康检查救治及确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卫生部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9号)、《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有关文件,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北京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办法》、《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
    2023-05-03
    471人看过
  • 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工作纪律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日前,《北京市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工作纪律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工作纪律规定为严明纪律,加强监督,确保本市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纪律规定。一、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各项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及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开发的项目用地,必须进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二、在土地出让或土地使用中,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2023-04-22
    417人看过
  • 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两部分。土地出让金具体是指:(一)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批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三)原通过行政划拨得土地使用权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土地收益金具体是指:(一)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缴纳的价款;(二)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
    2023-06-10
    370人看过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24号)精神,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开发建设工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三年九月十日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开发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2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京中央单位无论自行或与其他单位进行开发建设,部分或整体转让其现有划拨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
    2023-06-10
    141人看过
  •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南京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南京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南京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2008年7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调控,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用好用活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以及江苏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
    2023-06-10
    352人看过
  • 关于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返还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及《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及时收缴的同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返还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市房屋土地管理及综合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和管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土地收入)的返还,必须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部交齐之后返还,未交齐的不办理返还手续。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收入返还是指土地出让金部分,不含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和土地开发及其他费用。在本通知下发之前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凡在合同中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扣除集中上缴中央财政和土地管理部门的业务费)的60%返还;凡在合同中按地价款收缴的,其地价款的
    2023-06-10
    71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哪些印章
      台湾在线咨询 2023-11-29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对直接填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方式不同,分别加盖《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划拨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有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交纳使用费土地使用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临时土地使用证专用章》。
    •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三条包含些什么内容?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11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1.土地出让金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2.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
    • 北京市建委有无土地使用证使用
      贵州在线咨询 2021-10-29
      是否违章取决于是否违章。违章建筑包括:1。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2、未按批准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3、擅自改建和增建的建筑;4、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者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者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5、其他。
    •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20
      1.土地出让金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2.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
    • 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下岗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0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局:根据财政部、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财社字〔1998〕94号和劳社部发〔1998〕8号文件精神,现对《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1.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对政府统一拨付和企业自行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2.企业负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专项